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注销景谷老彭农资经营部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为切实规范景谷县农药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农药监管职责落到实处,现对景谷老彭农资经营部等农药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公告如下: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3日
本期编辑: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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