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渔业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台州市县两级渔业执法部门紧紧围绕省总队“春雷2026”系列执法行动的要求,紧扣时间节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船舶、重点隐患,强化执法整治,扎实推进“春雷行动”各项任务落实,严厉打击外省籍渔船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市渔业安全和生产秩序,现将部分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浙江XX船业有限公司未经受理初次检验,擅自开工新建渔业船舶案。
2026年1月27日,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执法人员对浙江XX船业有限公司开展复查时,发现船台2艘新建渔船(闽福鼎渔092XX船、闽福鼎渔092XX船),仍无法提供受理初次检验相关手续,浙江XX船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未经受理初次检验,擅自开工新建渔业船舶的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有渔业船舶建造、更新指标,但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受理初次检验,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擅自开工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经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
案例二:陈某某(闽福鼎渔015XX船所有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闽福鼎渔015XX船在北纬28度26分、东经121度56分附近海域进行张网作业(虾皮网)时被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执法船现场查获,经登临检查发现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核定作业场所为C2渔区(福建省)、作业类型(方式)为围网(单船)、刺网(漂流),该船现场实际在北纬28度26分、东经121度56分附近海域(浙江省台州海域)从事张网作业,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该船进行停航整改,责令其恢复原作业类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案例三:李某某(闽福鼎渔023XX船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案。
2026年1月19日,温岭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执法人员在温岭市石塘港巡查发现,闽福鼎渔023XX船进出港报告上的两名船员发生变更,导致进出港报告与实际不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温岭局依法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案例评析:上述案件均涉及渔业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旨在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安全和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渔业从业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环境。
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台州海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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