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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渔港管理责任,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指导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加大渔港执法查处力度,对我市渔船事故、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渔船案件或渔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时,既对渔船调查或处罚,又要对渔港进出港管理环节进行倒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将实行“一案双罚”,倒逼渔港落实监管责任。
【简要案情】近日,乳山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对返港的鲁某渔6XXX7船进行登临执法检查时,发现船上缺少三级轮机长1名,因此对该船立案处罚。经调查,鲁某渔6XXX7船从乳山某渔港出港作业,该渔港在该船出海前未认真履行检查船员配备情况的职责,未能发现该船缺少1名职务船员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目前,该渔港已被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渔港服务公司未按规定核验船上船员配备情况属于重大监管失职。渔港作为渔船进出和停泊的关键节点,是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渔港对船员配备情况失察、漏查,就会让配员不足的违规渔船轻易进出渔港、出海作业,不仅使得船员配备监管制度形同虚设,更会导致大量安全隐患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这种“形式核查”或“核查缺失”,实际上纵容了违规行为,一旦这些渔船在海上遇险,将直接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扰乱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喜欢就星标/置顶我吧
校对:邵彩锋
审核:刘红海、钱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