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严格规范禁限用农药经营使用的告知书
各农药经营单位、农产品种植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公告,切实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农业生产者及经营者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所有农药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得采购、储存、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持续推进农药购销台账和溯源管理,及时、准确地将台账信息上传“云南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依法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如实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数量、使用作物等内容,留存购买凭证备查。并向购买者说明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安全间隔期及注意事项,必要时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二、严禁违规使用农药
各种植主体不得在任何农作物种植环节使用禁用农药,严禁超范围、超期限使用限用农药。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规范用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三、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农药,或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生产及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禁用的农药。
附件:禁限用农药名录(2025版)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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