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被发掘。墓主喜生前历任秦南郡安陆县令史、鄢县令史等职,亲历秦统一前后的行政与法律实践。墓葬中出土1155枚完整竹简(含80枚残片),简文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法律条文,以及行政文书、医学著作和《日书》等占卜文献,其中以法律文书为核心。云梦睡虎地秦简是我国考古学史上的一次重大发现,它突破了《史记》等传世文献的局限,反映战国末期到秦代的制度、法律、风俗等社会的方方面面,为研究这一时期的历史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农业社会,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农业生产,对农业的管理,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政府的一个核心议题,因为它不仅仅关系到天下生民的丰衣足食,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农业不仅是民生之本,更是战争资源最重要的来源,是国家强盛的“发动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自商鞅变法以来,“农战”政策就作为秦国的基本国策而执行。睡虎地秦简作为秦代“重农政策落地”的第一手文献,其记载的农业管理细则正是重农思想从“理念”到“制度”落实的载体。
农业生产的一个重大特征是季节性强,不误农时是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基本 原则。而在国家对农业进行宏观管理时,必须准确监测农作物的生长状况、受灾情况以及降雨量,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为此秦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农业监控和上报制度。
《秦律十八种·田律》记载:
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其中具体规定了三点农田监测及上报的细则。第一,春天下了及时的雨以及遇到谷物抽穗的情况,地方要立刻派遣人员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顷数,同时还要报告已经开垦却没有耕种的土地的顷数;第二,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刻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益的田亩顷数;第三,如果碰到旱灾、暴风雨、水涝以及蝗虫和其他害虫等灾害伤害到庄稼,也要立刻向上级汇报受害的顷数。
这则《田律》条文的末尾也提及“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这里可以解释为“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轻快的人步行送递,距离远的县,文书由驿站传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到。”这说明为了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到上级政府,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信息传递制度,也即邮驿制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是现存最早的邮驿法规,现将两节抄录如下: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岳麓秦简《行书律》中有一则律文和上述第一则略同,可视为其完整版:
传行书,署急辄(立即)行,不辄行,赀(以财物赎罪)二甲。不急者,日盛(完毕)留三日,赀一盾;四日以上,赀一甲。二千石官书不急者,毋以邮行。
从这几条律文可以看到为了保证文书传递的即时性,主要规定有如下几个细则:一、传送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二、传送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覆。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三、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不要派去送递文书。四、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该人已应来到面没有到达,应加退查。五、滞留文书半日罚一盾,一日罚一甲,两日以上罚二甲。
秦王朝的邮驿管理条条都追求时效性,在交通、通信不发达的古代,这样一套邮驿制度是其能够巩固统一的“神经中枢”。秦王朝的农事监测系统和这样高效的信息传递系统相结合,使得秦的政府才能够及时了解全国各县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环境的好坏影响,掌握农业生产和受害的情况,为年终征税和“上计”提供依据,并使得秦政府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救灾抗灾,维护社会稳定。
对农业生产资源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劳动力的管理,对粮种的管理以及对生产工具(农具和耕牛)的管理等,这几个方面在睡虎地秦简中各自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一)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秦国商鞅变法以前就已经开始实行编户齐民。《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早在献公十年,秦国就实行了“为户籍相伍”的政策。秦的户籍制度十分严密,将人口按“什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编制,登记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市籍”“农籍”),《商君书·境内》载“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以确保人不流窜,地不荒芜。这些做法,主要是在授田于农夫之后,为了保证租税收入,采用多种强制手段, 以便把农夫相对固定的绑在一块土地上。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
甲徙居,数褐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 (何)论? 耐以上,当赀二甲。
农民被束缚于土地,无法自由迁徙或从事非农职业。若要迁徙,则必须要向官府申请,在征得同意之后方可迁移。
在古代,农民的生产效率直接影响到产出的成果。因此要有效发挥劳动力的作用,政府会有一些具体的明细规定,例如《秦律十八种·田律》中记载: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盬(酤)酉 (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说文· 酉部》:“酤,买酒也。”这里是说在农忙期间,禁止农夫买酒喝,以免耕作不力、耽误农时。
《司空律》也有两条保障农业劳动力的律文:
一室二人以上居紫赎债而莫见视其室者, 出其一人, 令相为兼居之。
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
第一条是说,这是一个家庭有两人以上因为抵债和赔款而服役的农夫,导致家里没有了主要劳动力,则放一人回家,让他们互相轮流服役。第二条则是说“居赀赎责(债)者”在播种和育苗的时侯各有二十天事假,以便归田务农。
《秦律杂抄·戍律》也规定:
同居毋并行, 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 货二甲。
为了保证一户有劳动力从事农耕,所以同居者不要同时征去边戍, 县啬夫、县尉和士吏如果不按依法律行事, 则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理。
此外,人与人之间私斗导致受伤,这也会严重影响生产,因此要加以严格限制。秦律对斗殴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以及使用的武器都各自有具体的处罚规定。这在《法律答问》也有一系列条文,下面列举几则:
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麋(眉),论可(何)(也)?当完城旦。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也)?议皆当耐。
士五(伍)甲□,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
铍、戟、矛有室者,拔以斗,未有伤殴(也),论比剑。
斗以箴(针)、铼、锥、若箴(针)、铢、锥伤人,各可(何)论?斗,当背二甲;贼,当黥为城旦。
(二)对粮种的管理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起点,秦代政府对种子的发放、用量、质量实行统一规定,这一点在睡虎地秦简《仓律》中有具体的体现。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答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县遗麦以为种用者, 殽禾以藏之。
第一条规定了各种作物播种时每亩土地所需要的播种量:稻、麻二又三分之二斗,谷、麦一斗,黍、 小豆三分之二斗,大豆二分之一斗。第二条则是说:各县所留作为种子的麦子应当和谷子一样收藏,关于谷子的仓储条例见于后文。
(三)对农具的管理
铁制农具从春秋时期就开始使用,它们的普及使得我国古代的农业生产力得以飞跃式地提升,秦代政府也十分重视对这些生产工具的管理。目前出土的秦国铁质农具包括铁锄、铁锸、铁铧、铁镰、铁铲、铁斧等。铁农具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意义重大,如《盐铁论》所载:“农,天下之大业也,铁器,民之大用也。器用便利,则用力少而得作多,农夫乐事劝功。用不具,则田畴荒,谷不殖,用力鲜,功自半。器便与不便,其功相什而倍也。”然而受到当时生产水平的限制,一般的农民无力自行冶炼铁农具而只得依靠市场和官府提供,而秦王朝注意发展官府冶铁手工业,当时已出现了中央冶铁手工业作坊。睡虎地秦简《工律》规定:
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叚(假)试即正。
这段简文叙述的是官府对度量衡等标准器进行校正之事,其中提到的工室是秦官营手工制造业的管理机构。
《工律》也明确规定工具制造的尺寸必须统一: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狭)必等。
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由官府铸造出的农具,需要统筹发放给地方,再落实到个体农民身上
《内史杂律》载: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秦政府对官农具十分重视,在中央由掌管全国财物的内史负责管理,并且向地方派遣管理农事的都官,与县廷的地方官吏一起协同调度。
关于农民向官府借用农具的过程,《工律》亦有一系列条例规定: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䰍久之。其或段(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𧈪其久。官辄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赏(偿)。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毋擅叚(假)公器,者(诸)擅叚(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
以上法条规定了官府借出的农具在归还时,要以其事先刻上的标记作为回收凭证。法条还对一系列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比如标记磨灭无法辨识的,使用者须赔偿。借用事务完成或免除时,官府应立即收回器物;未及时收回者有罪;借用者死亡或因犯罪未追还器物,由其继任者代为赔偿;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损毁器物须赔偿。
(四)对耕牛的管理
秦代,政府极其重视对民间耕牛的管理,对各地牛的数量都有详细的登记,《效律》载:
若把牛的数量统计错了一个,和人户统计错了的惩罚是一样的。此外睡虎地秦简详细规定了耕牛的养护责任、繁育指标和考核奖惩: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西(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答)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四;殿,治(答)卅。(《厩苑律》)
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音夫酒一壶、于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们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搜一寸要答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中举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答打三十下。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秦律杂抄》)
10头母牛若6头不育,或10头母羊若4头不育,主管官吏(啬夫、佐)各罚一盾,强制重视牲畜繁育。
关于盗取耕牛的处罚,秦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出徽,得,论各可(何)殴(也)?当城旦黥之,各界主。
甲盗牛, 盗牛时高六尺, 系一岁, 复丈, 高六尺七寸, 问甲可论? 当完城旦。(《法律答问》)
秦律对死耗的限制、处理与处罚制度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将牧公马牛, 马(牛)死者, 亟谒所死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弗亟而令败者, 令以其未败者值赏偿之……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殴(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 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 县诊而杂卖其肉, 即入其筋、革、角及𡩡(索)入其价钱。钱少律者, 令其人备之而告官, 官告马牛县出之。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之一;不(盈) 十牛以下, 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 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厩苑律》)
上述律文规定了如下三点:一、牛马死亡后的应急处理与赔偿。放牧官有牛马时,若牛马死亡,立即向死亡所在县呈报;县检验后将死牛马上缴。若因不及时呈报导致死牛马腐败,需按未腐败时的价格赔偿。二.、不同来源的牛马死亡处置。大厩、中厩、官厩的牛马:以其筋、皮、角及肉的价钱呈缴,由放牧人送抵所属官府。驾用官有牛马死于某县:该县将肉全部卖出,上缴筋、皮、角及卖价;若卖价低于规定数额,由驾用者补赔,并向主管官府报告,由官府通知卖牛马的县销账。三、年度考核与责任追究。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10头牛以上的,一年死三分之一及以上;不满10头牛的,一年死3头及以上;上述情况,主管牛的史、饲牛的徒及令、丞均有罪。
睡虎地秦简所载的秦代农业管理细则,展现了秦代重农政策的制度实践。秦王朝构建起一套覆盖农业生产全链条、多维度的管理体系,将国家意志深度融入农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这套管理体系兼具实用性与前瞻性:既以严苛的法律规范保障农时、稳定生产,通过邮驿制度实现农事信息的快速流转,为国家宏观调控与救灾抗灾提供支撑,又通过户籍、律法等手段牢牢把控农业生产核心要素,将劳动力绑定于土地,对生产资料进行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与严格考核,最大化保障农业生产效率与产出。这些细致入微的规定,不仅印证了秦代“以农为本”的治国方略,更展现了早期中央集权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治理能力。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填补了传世文献的空白,让我们得以窥见秦代何以凭借成熟的农业管理制度夯实经济基础、支撑国家统一与发展,也为研究中国古代农业管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留下了极具价值的实物与文献佐证。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北京:文物出版社。
【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
【3】】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
【4】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5】张斌:《简牍所见战国时期秦国官农具的管理》,《中国农史》,2017年01期。
【6】张娜《从出土〈田律〉看秦汉法制变革——以睡虎地秦简与〈二年律令〉》,《东方法学》2016年04期。
【7】吴美娇:《秦汉〈田律〉考论》,湖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8】魏永康:《秦及汉初的农田管理制度——以简牍材料为中心的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9】魏永康:《秦汉“田律”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