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道园村志》029:农业经济·农业体制(三)
第三节 集体农业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高级社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业,下设生产队,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均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入社农户家庭的所有成员全部称为“社员”,参与集体劳动和集体分配。
1955年7月,毛泽东主席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本经验做了较全面的总结,阐明了农业合作化的基本道路、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同一时期,两次编辑并亲写序言,出版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收录了176篇材料,介绍了全国各地农业合作社的办社经验,毛主席亲为104篇加写了按语,从而掀起了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初级社转入高级社成为趋势。
1956年下半年,本村的“三义社”的十八户社员和“曙光社”的社员,以及其他未入初级社的村民,全部“带青(苗)入社”,同时加入了陈村乡春明高级社,当时称这种做法为“一鞭吆”。这一过程,完成了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和经营方式向社会主义性质的转变,由过去的“私有户营”的模式彻底转变为集体所有,入社的所有农户全部称为“社员”,一起参加集体生产、集体分配。基本口粮按人分配,占 80%;劳动粮按工分分配,占20%。村民口头称之为“农业社”。
高级社对生产队的管理,实行土地、劳力、产量、投资“四固定”,超产奖励,亏损不补。生产队对社员实行定额管理或按件计酬。高级社的现金和粮食分配,除取消土地分红外,与初级社基本相同。
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几十户、几百户的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目前的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自此,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兴起,开始取消高级农业合作社,成立人民公社。
1958年9月,永济县共成立了五个人民公社,公社之下设管理区。公社成立后,撤陈村乡并入红旗人民公社(社址在永济县城关,故又称永济人民公社)。由于人民公社过于庞大,难以管理到位,公社之下又分设为数个管理区,薛崖春明高级社更名为薛崖管理区。管理区之下设大队,大队之下设生产队,生产队直接管理农户。农民统称为公社的“社员”。由于在生产队的管理与高级社时期相差不多,所以,村民沿习高级社时的叫法,称生产队为“农业社”。
人民公社是大跃进运动的产物。公社成立初期,为适应“大跃进”形势,各管理区实行“大兵团作战”,劳动军事化,各生产队的大批劳力外调搞协作劳动。村民生活上实行供给制,要求村民不得在家做饭蒸馍,各生产队分别建立集体食堂,集中收回村民家中粮食,抽调专人做饭,村民集中在食堂吃大锅饭。粮食分配上一拉平,以丰补歉。同时,无偿调拨生产队的土地、牲畜、劳力、物资、现金,甚至无偿占用社员私人的房屋和砍伐社员的私人树木等。高指标、瞎指挥、作风浮夸、无偿平调和强迫命令等“五风”一度泛滥成灾,严重挫伤了基层干部和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当时,弘道园村六个自然村成立了两个大队,第一大队包括孟家桥、崔家庄、弘道园,第二大队包括薛家咀、赵马庄(含赵家庄、马家庄),均属永济公社薛崖管理区。在大兵团作战中,每个生产队的青壮劳力大部分被抽调,有的还直接从中学中抽调学生外出劳动。村里剩下的主要是老弱病残和孩子,严重影响到生产队的生产活动,连饲养牲口都缺乏人手,地里的庄稼种不好,粮食产量减少。这些抽调人员远赴安泽县山中骆驼埝一带参加砸矿石、抬矿石、烧锅炉炼铁等各种劳动,随后又赴垣曲县山中参加绿化中条山劳动。在抽调人员的同时,从1959年开始,每个生产队都开始兴办食堂,无偿占用村民的门房,作为食堂做饭和吃饭的地方。从1960年开始,在兴办食堂的中后期,由于粮食和蔬菜不足,馍小饭稀,野菜为蔬,难以饱腹,严重影响了村民正常生活。
中央发现这些问题后,派出干部在全国调研,了解大跃进运动中存在的问题,当时李雪峰带队来到永济县进行调研。1961年6月,中央颁发《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根据中央要求,核算单位下放生产大队,解散管理区,停办集体食堂。薛崖管理区开始处理善后事宜:划分大队,分流干部;确定人口,划分财产;丈量土地,进行确权;等等。年末,弘道园大队成立,开始在第二生产队的库房内(王鸿恩家的门房)办公。这时,永济县5个公社划分为14个公社。弘道园大队属蒲州公社。1962年开始,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一体制,一直实行到1984年为止。
1962年,核算单位下放生产队后,弘道园大队按自然村划分为六个生产队,其中:孟家桥为第一生产队、崔家庄为第二生产队、弘道园为第三生产队、薛家咀为第四生产队、赵家庄为第五生产队、马家庄为第六生产队。
1963年,第三生产队由于人口较多,分出弘道园西巷社员,组建了第七生产队。1980年,各生产队确定迁居户数和人数,搬迁到原大队小农场组成新村——弘农庄,成为第八生产队。1981年,从第二生产队中分出部分社员,组建了第九生产队。
生产队俗称小队。生产队的土地、牲畜和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生产队在大队和公社的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本小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编制生产计划,制定增产措施,制定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队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在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处理和出售多余的农副产品。每年夏秋两季,在完成公粮、棉花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之后,按照人头对社员进行粮食、棉花、油料分配。年末,根据社员的劳动工分情况,核算分配现金和“工分粮”。在人民公社期间,各小队的每工的分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而且差异较大,多者八九角,少则三四角左右。
人民公社化时期,全体村民的身份都是社员,为保障社员的权利和进行管理,分发了各种证件和统计手册。编纂本村志期间,收集到的证件手册有:《社员证》、《社员劳动手册》(1970年)、《社员经济往来手册》(1978年)、《社员往来结算手册》(70年代)、《出勤册》(1971)、《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证》、《分配证》,以及《信用合作社社员证》(1983 年)、《山西省农民负担监督手册》(1994年至1997年)等。
承包责任制初期
1979年,开始初步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本村第七生产队,首先将一部分土地分到各户,确定产量,实行责任承包。1981年,本村各生产队的大部分土地按人均承包到户,各户则根据人口多少完成上交公粮任务,剩余归己。
部分土地包产责任制的推行,是家庭联产承包的先声。这是合作化以来农业生产管理体制上的一次大调整,农业管理中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问题,通过“承包责任制”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集体经济焕发了内在的发展潜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促使农村经济状况得到了逐步改观。
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初期,承包形式多样,有的是按组承包,有的是按户承包,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属集体所有。其特点是,承包的土地面积较少,种植收获的作物,社员按照事先确定的数量交给集体,剩余部分归组或户所有。小组承包的,还要进行二次分配。
(摘自《弘道园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