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标准范围与性质
《办法》所称标准涵盖农业农村多方面,包括名词术语、农产品残留限量、品种规格质量、生产经营过程要求、农业基础设施保障、绿色转型技术、乡村建设治理要求等。标准性质分强制性与推荐性,依法律法规确定,且禁止在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等事项及妨碍市场竞争行为。
二、规范标准制定程序
制定标准程序含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等环节,修订标准按此程序进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为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负责多项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业务司局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相关工作;业务司局可委托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归口管理本专业领域标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是技术牵头单位,承担多项技术支撑工作。
三、严格立项管理
业务司局制定标准体系表、规划和年度计划,标准计划项目公开征集。申报项目需符合多项条件,优先支持特定领域标准,鼓励科技成果、地方和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条件,经遴选、技术审评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年度标准立项计划确定后,项目需严格按计划执行,可依规定调整、延期或终止。行业管理亟需项目可用快速程序立项。
四、强化起草审查
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成立起草组起草标准。起草组需深入调研,按要求编写材料,开展验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处理。标准一般不涉专利,涉专利管理有规定;采用国际标准需论证并符合版权政策,鼓励制定外文版。审查工作由标委会或审查专家组以会议形式开展,审查有重点内容和要求,审查会议形成纪要,技术审查不通过需修改后再次审查。审查后形成报批材料,经复核通过后进入审批发布环节。
五、做好审批发布与实施监督
标准化牵头司局对通过复核的标准审定、编号、报批后发布,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免费公开,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相关单位存档备份数据资料。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调整可用修改单。标准发布与实施间设过渡期,发布后相关部门组织宣贯培训、解释答复,建立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价机制,按周期复审标准,围绕中心工作建立任务清单并督促落实,及时掌握标准工作情况。
此外,《办法》还对标委会和技术归口单位管理、农药兽药残留标准规定等作出说明。
新闻原文链接: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ncpzlaq/202603/t20260302_64818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