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一案】
2025年12月27日,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农村局接巴中市梁永高速收费站生猪调运监管临时检查点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某货车运有一车仔猪,当事人无法提供检疫票证。经调查发现,某轻型栏板货车上装有65头仔猪,部分未佩戴耳标,临场检视健康无异常,未出现死亡猪只,当事人未在产地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运输未经检疫仔猪的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此案通过处罚,强化了法律威慑力,警示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检疫申报和运输规定,规范监管体系的完整性,有效追踪运输路径和防疫措施,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
案例二:【当事人非法捕捞一案】
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农村局接巴州区梁永镇派出所案件线索移交,查明当事人张某于2026年2月1日17:30左右,在巴州区天然水域梁永镇宏福村小梁湾处河段(该河段属于"长江十年禁渔"禁捕区),使用1张拦河网(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渔具类别:张网)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属于从轻情形。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针对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对禁渔期非法捕捞“全链条”打击的执法理念,有效打破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增强了法律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