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辖区各养殖场(户):
为规范我州养殖场(户)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兽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公告第2292号、公告第2638号、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及GB 31650.1-2022补充标准、《兽药休药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现就养殖环节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认清违禁兽药清单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品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一)食品动物全面禁用药品: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类固醇激素: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氯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氨苯砜及制剂;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二)严禁作为杀虫剂等使用:
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烯)、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克死螨)、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各种汞制剂(氯化亚汞、硝酸亚汞、醋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
(三)禁止以促生长、抗应激为目的使用: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替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四)停止经营、使用的兽药:金刚烷胺、金刚乙胺、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禁止用于食品动物;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停止硫酸粘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停止经营、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
二、规范采购兽药产品
购买兽药要到具备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门店,选购有兽药批准文号、追溯二维码、合格标签说明书的合法产品。掌握假劣兽药鉴别、兽药储存、规范使用知识,不盲目用药、不滥用抗菌药。发现假劣兽药,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举报。
三、严防兽药残留超标
严格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疗程使用兽药,严禁超剂量、超范围、超时限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确保动物及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用于食品消费,杜绝兽药残留超标。
四、规范使用药物饲料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须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及《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仅限使用抗球虫类、中药类产品,严格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禁止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合法资质、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五、规范建立用药记录
各养殖场(户)必须如实、完整建立用药记录,载明兽药、饲料添加剂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采购日期、使用剂量、使用动物对象、疗程、休药期等信息。每次采购须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记录与凭证保存不少于3年。
六、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各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中兽药安全使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检查、残留抽检与执法工作,落实整改要求。不销售、不贩运含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科学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请各养殖场(户)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养殖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