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公布2026年第一期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全面提升渔业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我县渔业生产秩序稳定。提高渔业从业者的安全意识,现公布5起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王某擅自拆除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北斗船载终端)案2025年10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海南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通报:“琼临渔11XX0”渔船擅自拆卸北斗设备后违规出海作业。经查,涉案船舶“琼临渔11XX0”渔船船籍港为临高,船舶证书登记所有人为临高某某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实际持有人、经营人为王某。该船船长42.1米,主机总功率400千瓦,核定乘员8人,系挂靠在临高某某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名下。2025年10月28日上午10时许,当事人王某在未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情况下,擅自指示该船船长戴某永(持有二级船长证书)将船上发生故障的北斗终端设备拆卸下来进行维修。当日18时许,在北斗终端设备未安装回船的情况下,王某再次指示船长戴某永驾船出海。随后,戴某永驾驶“琼临渔11XX0”渔船,载运周某登(持有二级船长证书)、陈某亮(持有三级船长证书)、黄某方(持有二级轮机长证书)、李某举(持有二级管轮证书)、林某阳(持有机驾长证书)、何某军(持有普通船员证书)等6名船员,从三亚崖城海域港口出发,前往陵水县新村港外海域至万宁日月湾一带海域进行捕捞作业。10月29日凌晨1时许,该船在万宁日月湾附近海域作业时,主机突发故障,船方遂对外发出求救信号。求救信息显示船位在万宁日月湾海域,但此时船载北斗设备信号却显示该船位于陵水新村港内。经核查,发现该船确已拆卸北斗设备且违规出海作业。当事人王某擅自拆除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北斗船载终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王某波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AIS)案2026年1月2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海南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在陵水县新村港外海域开展执法巡查,依法对正在航行的“琼临渔10XX8”船舶登临检查。经查,2026年1月26日19时35分,该船船长王某波驾驶“琼临渔10XX8”船舶从陵水县新村中心渔港码头出发,船上搭载5名作业人员,其中1名船员持有三级船长和助理管轮证书、4名船员仅持有普通船员证书。该船驶至陵水县新村港外海域附近从事刺网捕捞作业,至2026年1月27日17时30分,船舶通导设备(AIS)处于掉线未开启状态,仍继续进行捕捞作业,直至2026年1月29日维修线路后才重新开启AIS设备。此次捕捞共获取渔获物215斤,其中海虾3斤、海蟹2斤、杂鱼210斤;其中15斤渔获物带回家食用,剩余200斤渔获物予以变卖,变卖款共计280元。当事人王某波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AIS)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三、黄某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AIS)案2026年1月24日20时17分,当事人黄某驾驶“琼临渔11XX7”渔船(船长:18.2米,型宽:4.66米,主机功率:147千瓦,船舶材质:玻璃钢,核准作业类型:漂流单片刺网,核载人数:10人,实际经营人、船长黄某)载运5名船员从陵水县新村红树林渔船停泊点出发,到陵水新村港外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作业,在返航途中于2026年1月27日17时09分被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海南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巡查发现。经登临检查,发现涉案渔船船上共有6人,分别为:船长黄某(持有二级船长证书)、船员王某春(持有一级船长证书)、黄某洋(持有职务一助理船副和职务二助理管轮证书)、王某景(持有二级轮机长证书)、王某(持有助理船副证书)、王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捕获渔获物(南昌鱼90斤、杂鱼100斤)共计190斤,该船舶安全通导设备(AIS)处于关闭状态。船长黄某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未确保涉案渔船依法进行渔业捕捞、航行时安全通导设备(AIS)正常开启。当事人黄某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AIS)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陈某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AIS)案2026年1月29日04时48分,当事人陈某驾驶“琼陵渔10XX1”渔船(船长:16.9米,主机总功率:264千瓦,船舶材质:玻璃钢,核准作业类型:流刺网,核载人数:8人,实际经营人、持证人为陈某银)载运6名人员从陵水县新村港渔船停泊点出发,到陵水新村港外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作业。在返航途中于2026年1月29日16时50分被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陵水县新村外海域(18°22′38″N,109°59′20″E)处巡查发现。经登临检查,发现涉案渔船船上共有7人,分别为:船长陈某(持有二级船长证书)、陈某银(持有三级轮机长证书)、王某召(持有一级轮机长证书)、黄某荣(持有三级轮机长证书)、王某文(持有助理管轮证书)、张某朋、宋某基(均持有普通船员证书),本次航行作业符合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作业网具流刺网一网,未发现渔获物。另查,该船舶安全通导设备(AIS)处于关闭状态。船长陈某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未确保涉案渔船依法进行渔业捕捞、航行时安全通导设备(AIS)正常开启。当事人陈某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AIS)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五、林某顺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AIS)案2026年2月1日22时许,当事人林某顺驾驶“琼临渔6XX08”渔船(船长:45.03米,主机总功率:405千瓦,核定乘员人数:10人,登记持证人:临高某某渔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船长林某顺)载运6名船员从三亚崖州中心渔港出发开往陵水县新村港,在航行途中于2026年2月2日9时55分被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登临检查,发现该船船上共7人,分别为:林某顺(一级船长证书)、傅某海(三级轮机长、一级船长证书)、林某(二级船长证书)、王某(助理船副、助理管轮证书)、林某禄(二级轮机长证书)、赵某学(普通船员证书)、黄某(普通船员证书),该船安全通导设备(AIS)未开启。船长林某顺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未确保涉案渔船依法航行时安全通导设备(AIS)正常开启。当事人林某顺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AIS)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渔业船舶作业环境复杂,北斗设备的定位和紧急报警功能是渔民遭遇风浪、碰撞等险情时的“生命线”。拆卸行为直接导致遇险时无法发出精准求救信号,延误搜救时机,对船员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破坏渔业生产安全秩序。AIS设备能够与其他船只共享位置信息,帮助船舶之间相互识别和避让,有效降低碰撞风险。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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