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部门 | 职责内容 | 职责依据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统筹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定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 |
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 《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 《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和信息共享。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第一款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 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国务院林业草原部门 |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依据职责权限发布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研究制订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研究制订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 《浙江省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牵头负责松材线虫、美国白蛾、互花米草等重大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负责指导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 《浙江省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五款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第一款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危害。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捕回经批准引进后被放生、丢弃的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 《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对经依法批准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跟踪监测。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按照职责分工,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根据职责分工对擅自引进、释放就活着丢弃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部门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五款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第二款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危害。 | 《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
根据职责分工对擅自引进、释放就活着丢弃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责令限期捕回经批准引进后被放生、丢弃的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 《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应当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加强必要的有害生物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制定并组织有害生物专项防治方案,完善联防联治和日常巡护机制,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对经依法批准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跟踪监测。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
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按照职责分工,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 |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 《国家公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