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告知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可向相应的行政机关免费申请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主动组织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
(二)与申请调解的纠纷或者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调解的范围和行政调解机关的职责范围。
二、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
(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调解;
(四)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或者争议事实和提交有关证据;
(二)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
(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五、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二)行政机关自收到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符合《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且其他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的,受理申请并向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行政调解3个工作日前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等事项告知当事人。
(四)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行政调解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就已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