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创新是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为强化农业领域科研基础条件,提升创新能力,农业农村部启动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畴。本文梳理该专项的核心政策、申报要求与注意事项,可助力项目高效落地。
一、政策依据
本项目的核心政策支撑为《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4〕258号),其附件5《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储备指南》为具体执行依据。
二、支持范围
本项目围绕农业科研核心需求,重点支持五大类科研条件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1. 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
根据现有基础和实验需求,按照国际一流实验室建设标准,购置与科研任务需求紧密相关的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2. 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
结合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研发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气、用水、用电和通风装置等,视情况改扩建配套基地。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3. 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
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研发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4.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建设田间长期定位试验小(微)区、气象观测站、物联网等设施,研发与购置观测监测检测及信息处理设备、小型试验用农机具,改扩建观测配套用房,完善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安防等辅助设施。
5. 农业科研试验基础设施
根据建设类型和需求,建设试验用房、种养设施等建(构)筑物,配套田间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等基础设施,配置常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农机具、物联网等装备,以及加工试验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等试验设施。具体包括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础设施、农业全程机械化科研试验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础设施、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基础设施四大类。
三、支持标准
项目资金采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 •区域配套比例:东部地区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中部地区不超过80%,西部及东北地区不超过90%。
- •单项目投资上限:
- -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科研试验基础设施(农业全程机械化、农产品加工技术、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基础设施)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
- -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础设施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各类项目的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明确要求:
1. 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
建设单位应为经农业农村部批复成立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的科研院所、高校。
2. 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且应列入“十四五”新增的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共建实验室优先支持牵头单位。
3. 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
建设单位应列入农业农村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名单。
4.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建设单位应在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内,具备“有机构、有编制、有土地、有岗位、有经费”的建站前置条件。
5. 农业科研试验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房屋建筑物需在项目单位自有用地上建设,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规划等前置条件。
特殊要求: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研发中心等由多个单位共建的拟申报储备项目,需由各单一法人主体单独储备。
注意事项
- 政策动态关注:建议相关单位持续关注农业农村部官网等官方渠道,及时获取后续年度项目储备的最新政策要求。
- 材料精准合规:申报材料需严格匹配政策要求,确保数据准确、逻辑严谨,建设内容需符合农业科研条件建设的相关规范,严禁违规变更项目用途。
- 资质条件核实:申报单位需提前核实自身是否符合对应项目的主体资质、布局要求及前置条件,避免无效申报。
- 资金配套落实:地方申报项目需提前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配套比例符合对应区域的政策要求,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 共建项目规范:共建项目需严格按照“单一法人主体单独储备”的要求执行,避免因主体不合规影响申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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