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渔业管理实际,禁渔期、禁渔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严禁违规垂钓;严禁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在我县天然水域内航行、停泊。
(二)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开展捕捞活动,严禁携带上述破坏渔业资源的装置、器具进入我县渔业水域。
(三)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严禁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中幼鱼比例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严禁违规捕捞幼鱼。
(四)严禁为违反禁渔规定的渔业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相关服务,严禁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严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禁捕的怀卵亲本;捕捞作业过程中误捕的,必须及时放生,严禁私自留存。
(六)严禁在禁渔水域开展挖沙采石、水下工程作业等影响鱼类繁殖的活动,确需开展的,须提前向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编制渔业资源影响专题论证报告,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后,方可依法开展相关作业。
(七)严禁向我县天然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生生物,严防外来物种入侵破坏水域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