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宣威作为一个农业大市,农产品产销需求旺盛,为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向各相关主体倡议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全市各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证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云南省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小程序进行主体备案后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在销售农产品时依法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规范开具与保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各类主体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装内;对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实际交易批次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行一证一批,随附农产品流通。
(二)各类种植、养殖主体可在注册备案后,申领电子版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激活,自行开具或自行打印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妥善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至少2年。
三、严格落实从事农产品收购与销售环节的责任
(一)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2年。对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分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各类主体,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展示。
(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认真留存、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协同共治,共建安全环境
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持续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完善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大对开证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持续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不规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100-1000元罚款。
各有关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你我他,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各位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规范开具或查验合格证,共同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而努力。
宣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