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贴息时间
对申报主体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付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二)贴息对象
1.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市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市级以上美丽休闲农业点。
3.获得市级及以上知名农业品牌、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农产品电商示范平台的非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4.完成土地流转、连片种植粮食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获得市级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基地或列入省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名录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5.县级以上农村创业创新大赛获奖者、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领办的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三)贴息范围
1.农业龙头企业收购本地农产品原料、购买农资(饲料)、种苗种子(母猪仔猪)等流动资金贷款。为充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对于农业龙头企业本地农产品原料无法满足需求,确需收购外地农产品原料的,由农业龙头企业说明原因并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贴息。
2.除农业龙头企业外的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耕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农机(畜牧机械)购置、农资(饲料)购买、种苗种子(母猪仔猪)购买、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用途的银行贷款。
3.对合同用途标注为“借新还旧”和“无还本续贷”的,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期间内符合贴息用途的佐证材料,可列入贴息范围。
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贷款用于投资股权、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的;
4.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贴息期限内符合贷款用途的贷款利息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
7.购置农机等已获财政补贴的贷款;
8.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贷款;
9.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贴息标准
按照不高于2025年12月份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申报单位贴息期内已付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跨年度的贷款按每年已付利息分段申请补助,贷款利息具体金额以申报表中银行出具的已付利息为准),其中农业龙头企业贴息上限为已付利息的50%,其他经营主体贴息上限为已付利息的70%,并且单家经营主体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申报多个项目的贴息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