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于2025年02月06日我局接到桐庐县农业农村局移交函。同日,我局对案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翁某某在桐庐县XX镇XX村从事牛蛙养殖,在2024年10月由于养殖的牛蛙发生病害,当事人使用氟苯尼考可溶性粉对饲养的牛蛙进行病害治疗。2024年10月17日,桐庐县农业农村局委托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养殖的牛蛙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测出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项目实测数据143ug/kg,质量标准≤100ug/kg,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是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对此必须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实施全过程、无死角的严格监管。本案监督抽样程序严谨规范、证据收集扎实充分、办案流程合法闭环,充分体现了执法部门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决心与能力。通过对翁某某违规用药行为的依法查处,不仅有力惩治了违法行为人,更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强烈震慑,警示教育水产养殖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药规定,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