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试点机构。国务院农普办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综合试点工作。省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市、县、乡、村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具体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2、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标绘。各试点县(市、区)使用国家统一发的电子地图,组织完成普查区划分、建筑物标绘以及普查小区划分。
3、“两员”选聘与培训。各试点地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统一开展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数量应按普查小区数量配备。
4、实施清查摸底。利用部门行政记录以及经济普查、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比对、合并,生成农户清查底册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底册。按照“有户(单位)就查”和“有地(设施)就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普查员对普查区域内所有清查对象进行全面清查摸底,确定农户普查登记对象名录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登记对象名录。
5、抽取农户长表样本。国务院农普办根据试点县(市、区、旗)农户普查登记对象名录,按照《农户抽样方法》,统一抽取10%左右的农户填报农户普查试点表(长表)。
6、开展普查登记。根据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及抽样结果,农户普查试点表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入户采集填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试点表由普查员入户采集或自主填报。乡镇和村普查试点表由试点地区普查机构统一布置,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关人员通过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进行填报。同时,试点地区普查机构要组织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农户或单位、登记过程新发现的农户或单位等进行补充登记,确保不重不漏。结合普查登记,开展普查表可行性测试。普查试点表的时点指标填写2025年 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5年度数据。
7、数据审核与验收。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基层报送数据期间实行随报随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退回核实修改,上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确认下一级普查机构报送的数据。
8、试点总结。试点过程中要建立工作日志,详细记录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等内容。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试点的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评估普查表式及实施细则的系统性、科学性、可行性,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