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品种权申请的驳回
(1)经审查,下列品种权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新颖性的规定,依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2)经审查,下列品种权申请不符合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特异性的规定,依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2. 品种权申请的撤回
依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意下列品种权申请人撤回其品种权申请。

3. 品种权申请的视为撤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下列品种权申请的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其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来源: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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