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按照情节轻重在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确定一般处罚的档次。具有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按一般处罚确定的标准,进行降档或升档处罚。同时,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如无档次可调整的,则在该档次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如该档次内的处罚数额与从轻、从重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从轻、从重规定。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按照情节轻重在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之间确定一般处罚的档次。具有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按一般处罚确定的标准,进行降档或升档处罚。同时,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如无档次可调整的,则在该档次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如该档次内的处罚倍数与从轻、从重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从轻、从重规定。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低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故意转移、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具体裁量标准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形中未具体列举、只表述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判定由执法机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集体研究的出席人员为执法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案件经办人。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违反农业法律法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必须经单位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后方可报批签发。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实施《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的行政处罚,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则进行裁量。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如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