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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业执法中伐桩灭失后蓄积量测算的法律依据
来源:GIS林业 发布时间: 2026-02-03 10:00
在林业执法实践中,林木及伐桩灭失是毁林案件查处的常见难点,而立木蓄积量作为认定毁林行为性质、裁量处罚幅度(尤其是刑事处罚)的核心量化指标,其科学、合法测算直接关系到执法公正与生态保护成效。结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上位法律司法解释及行业技术规程,重点围绕核心适用依据,系统梳理伐桩灭失后立木蓄积量测算的法律依据,兼顾合法性、实操性与权威性,明确执法核心遵循。

一、核心适用规范性文件
林业执法中,针对林木及伐桩不同灭失情形,立木蓄积量测算的核心依据为两份现行有效复函,分别对应不同场景,是执法工作的主要遵循;与之对应的两份请示文件仅为复函制定背景,不具备直接执法适用效力。现行有效,执法首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伐桩灭失情形核心依据:林函策字〔2004〕97号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系答复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伐林木及其伐桩灭失时林木蓄积量认定问题的请示》(苏林发〔2004〕25号)所得,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2月17日信箱回复确认,依然有效,是伐桩灭失后立木蓄积量测算的核心直接依据。
该复函针对“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均灭失、无法按常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情形,确立了“分层递进”的测算原则,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优先依据现有森林资源资料测算:若存在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包括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年度森林资源更新档案、小班调查卡片、林权登记相关森林资源数据等),应优先据此计算确定立木蓄积量,核心要求是资料真实、完整,能够对应灭失林木的生长区域、林分类型等关键信息。
无资料时采用样地对比测算:若没有森林资源清查或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可选择与被毁坏林木具有相同起源(人工林、天然林)、立地条件(地形、土壤、海拔、坡向等)和林分生长状况(树龄、郁闭度、树种组成等)相近似的其他林分作为样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样地蓄积量,以此推断被毁坏林木的立木蓄积量。
(二)伐桩存在情形补充依据:林函策字〔2001〕45号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系答复湖北省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林木数量认定问题的请示》(鄂林策函〔2001〕54号)所得,现行有效,是“林木灭失但伐桩存在”情形下的重要补充依据,与97号复函形成场景互补,共同构成完整测算规范。
该复函明确要求:在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若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无法按常规测量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可通过勘查现场伐桩、测量林木根径等方式确定立木蓄积,具体计算公式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标准执行。

二、上位法律及司法解释支撑
上述两份核心复函的测算规则,均以上位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确保测算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执法、司法认定的有效证据,核心支撑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禁止各类毁林行为,要求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明确林业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完善森林资源档案,为蓄积量测算提供基础保障;其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森林资源调查、档案管理要求,明确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档案资料是林业执法的重要依据,为伐桩灭失后依据此类资料测算蓄积量提供上位法支撑。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明确将立木蓄积量作为盗伐、滥伐林木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准,同时规定,涉案林木立木蓄积难以确定的,可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等,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为伐桩灭失后通过合法测算方式确定蓄积量、衔接刑事处罚提供明确依据;该解释还界定了“立木蓄积”的计算方法,进一步规范测算标准。

三、配套技术规程依据
两份核心复函均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相关技术规程是确保测算结果科学、准确、可采信的关键,明确具体操作标准,核心规程如下(修正后准确版本):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调查、蓄积量测算的基础性国家标准,明确森林资源清查方法、小班调查核心指标、样地设置与测量规范,是林业执法中蓄积量测算的核心技术遵循。
(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
原国家林业局于2005年8月16日发布,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5年第6号)【公告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search/628546】,该规程自2025年7月1日起停止施行,目前已废止,主要规范各类森林采伐的作业流程,为采伐相关案件的调查提供基础技术参考。
(三)《林木采伐技术规程》(GB/T 45088-2024)
2024年11月28日由国家林草局发布,是目前最新的与林木采伐有关的国标技术规程,主要适用于伐桩灭失案件中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的认定,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技术判定标准,为蓄积量测算的前置认定提供支撑。
(四)《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24)
核心用于案件复绿造林指导,明确造林模式、树种选择、整地规格、造林密度、抚育管护等技术要求,帮助造林单位根据立地条件和培育目标制定合理方案,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为伐桩灭失等毁林案件后的生态修复提供技术规范。
(五)《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核心用于森林抚育环节的执法辅助,重点规范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等抚育方式采伐措施,可辅助判断此类采伐中是否存在采伐未挂号目标树的行为,进而认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同时细化林分生长状况调查,为相关案件的蓄积量测算提供技术支撑。
(六)《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 0074—2020)
鉴定意见明确了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的(例如现有伐桩被挖到林缘边上,林地内已整地,耕作层被破坏,没有植被的情况),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可判断林地被破坏。

四、实践应用核心要求
为确保蓄积量测算结果具备法律效力,贴合执法实操,需重点把握两点要求:
测算主体资质合规:蓄积量测算属于专业技术行为,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或重大行政案件时,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如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其出具的测算报告、鉴定意见方可作为执法、司法证据。
测算流程合法规范:测算过程需严格遵循核心复函确立的原则,优先调取、核查森林资源相关资料;无资料时,样地选择需实地勘查、详细记录,确保与被毁坏林木区域条件一致,测算方法严格遵循国家技术规程,全程留存勘查、测量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总结
林业执法中,立木蓄积量测算的现行主要依据为《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二者分别对应“伐桩灭失”“伐桩存在”两种核心场景,均为现行有效执法依据。
苏林发〔2004〕25号、鄂林策函〔2001〕54号仅为上述两份复函对应的请示文件,不具备直接执法适用效力,仅作为复函制定背景参考。该测算工作同时以上位《森林法》及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支撑,以修正后现行有效的国家林业技术规程为操作规范,结合合规的测算主体与流程,形成完整的法律依据体系,为林业执法中依法查处毁林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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