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农村残疾未成年人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综合救助帮扶体系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向某伟,男,2010年11月14日出生。系谭某动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向某铎,男,1982年3月8日出生。系被害人向某伟的父亲。
2025年1月25日12时许,被害人向某伟在南阳市宛城区某饭店后厨帮工时,被谭某动持菜刀砍伤右手腕及头部,向某伟右手腕骨处几乎完全离断,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向某伟伤情为重伤二级,后评定为八级伤残。2025年1月25日,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区分局对谭某动立案侦查,同年4月2日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谭某动提起公诉。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谭某动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向某伟未获得赔偿,其家庭系残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向某伟父母离异,姐弟三人均系未成年人,随父亲向某铎生活,父亲向某铎与二姐向某冬均系肢体残疾,且智力程度属于残疾边缘水平,无固定工作,全家依靠低保维持生计。案发后,向某伟伤情危重,产生的近10万元医疗费用主要靠亲友筹措,后续康复治疗仍需大额开支,无力继续承担。被告人谭某动无赔偿能力。向某伟家庭陷入急迫困境。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向某伟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残疾人家庭,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层报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向向某伟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切实巩固救助实效、助力乡村振兴大局,针对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与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制定并落实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方案: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向某伟家庭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重点帮扶范围,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并为其父亲提供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助力家庭建立稳定生计来源;协同县教育局与户籍所在区域学校积极对接,帮助向某伟重返校园,保障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同时为其家庭未成年子女落实学杂费减免、助学金及生活补助等政策,并动态跟踪其学习及心理状态,全力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联合教育、人社部门结合向某伟教育基础、伤残情况及兴趣特长,为其量身定制后续成长计划,推荐适配性技能项目,为其后续教育规划及发展路径提供指导;医保局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向某伟的医保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减轻其家庭医疗负担;会同残联及时落实残疾人关爱救助政策,协助向某伟及其家人办理残疾证,确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待遇及时发放到位。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联合开展回访,向某伟康复治疗有序推进,学业恢复正常,家庭生活渐趋平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饭店非法雇佣童工问题,检察机关与人社部门沟通,建议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办理为契机,与区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健全线索移送、协同救助、联合回访等工作机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常态化衔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对农村地区因案致困的残疾未成年人,与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及综合帮扶,防范化解因案返贫致贫风险。本案中,未成年人在务工期间遭受严重人身伤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救助程序,并层报提请河南省、南阳市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急迫医疗与生活困难。针对案件管辖地与户籍地分离的情形,检察机关主动协调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同步将其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并联动教育、医保、人社、残联等单位,协同落实就学保障、医疗救助、就业支持、康复帮扶等综合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有效防止农村地区残疾未成年人家庭因案致贫,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在服务乡村振兴中的协作实效与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