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城镇居民投诉公积金?“农业家庭户”无需强制缴存公积金!
一本户口簿上的“农业家庭户”印章,让一位在京务工数年的农民工,在追索公积金时彻底败下阵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行终1036号近日驳回了一起农民工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上诉案件。该案原告王某自2019年至2021年在京工作期间,其所在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后,被告知由于其在工作期间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单位无需强制为其缴存公积金。2024年9月,王某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其曾工作的北京某有限公司补缴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却因王某的户籍性质问题,做出了案件办结处理。根据管理中心调查,王某工作期间向公司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显示其户别为“家庭户”并加盖“农业家庭户”长条签章。管理中心就此向王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函核实,得到了“王某2014年3月3日登记为农业家庭户,期间未更换过户口簿”的回复。管理中心认为,王某属于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可自愿为其缴纳公积金,而非强制性义务。因此作出了不支持王某投诉请求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管理中心的决定。王某又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第四条:“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北京市目前尚未出台强制要求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根据现行政策,单位聘用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属于双方自愿协商事项,而非强制义务。王某在诉讼中提出,河北省早在2003年就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他提供的2024年1月签发的户口本也显示为“家庭户口”,并有一份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称其“2014年3月至今的户口性质为家庭户”。法院认为,户籍改革文件的出台并不能自动改变个人的户口登记内容。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时,应由户主或本人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王某在2014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并未申报过户口变更登记,其户口登记内容并未因户籍改革文件的出台而自动变更。这一案件揭示了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滞后性问题。尽管多地已经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但在实际执行中,许多政策仍沿用旧的户籍分类标准,导致像王某这样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障时面临障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王某作为在京稳定就业数年的劳动者,其权益保障与户籍性质挂钩的情况,反映出现行制度在适应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不足。根据相关统计,我国农民工总量已超过2.9亿人,其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比例逐年提高。然而,这部分劳动者在住房保障方面仍面临制度性障碍。本案中,王某的维权努力最终因制度衔接问题而失败。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人的权益之争,更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现实困境。随着城乡融合发展的推进,如何使社会保障政策与户籍改革同步,确保所有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平等享有住房保障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制度课题。王某案件的判决虽然于法有据,但也敲响了警钟:制度设计需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不能让户籍改革的成果在具体政策执行中打折扣。对于已经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相关保障政策应当及时调整,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而非仅仅是“户口本”上的城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