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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1起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2026-10-14 20:16:57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1起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1起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强化渔业安全执法监管,维护渔业生产安全稳定秩序,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渔业领域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海上执法巡查打击力度,现将一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王某违反船员职责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人员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调楼镇武莲港附近海域执法巡查发现船号为“琼临渔2XXXX”的渔船正在进行非捕捞作业。经查,该船船舶证书登记为渔业捕捞船舶,而非休闲渔业或客运船舶。船上共载有6人(含驾驶员),其中5人为受邀上船进行垂钓活动人员。该船当班机驾长王某在明知该船不具备载客从事休闲垂钓经营活动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渔业捕捞船舶私自搭载人员从事非渔业生产活动(休闲垂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

2025年4月2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王某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渔业船员违反职责、非法利用渔业船舶载人,扰乱了正常的渔业生产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渔业船舶的设计、装备、检验标准均以满足渔业生产需求为主,其安全设施、稳性、抗风等级等不符合载客要求,擅自载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水上安全事故。广大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用途或超越许可范围作业,切实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

文字:海洋大队

排版:局办公室

审核: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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