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涌水能否用于绿化用水、生态和农业用水?看官方答复
网友问:根据2024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的规定,地下开采矿山周边无可纳污的水体,矿井涌水能否处理达到绿化用水标准后,用于洒水绿化?矿井涌水在确保稳定达标的前提下,能否用于生态和农业用水?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答复:一、关于矿井用水处理后用于洒水绿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矿井井上处理水可分质供水、梯级利用,常规处理后用于选煤厂、矸石山等地面降尘、煤炭洗选,达到绿化用水标准的,可用于洒水绿化。矿井井上处理水用途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要求。 二、关于矿井涌水处理后用于生态补水 《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以及《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GB/T41019—2021)要求,煤矿、非金属矿矿井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及含盐量、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可外排水环境或用于生态补水。具体排放水量及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矿井涌水处理后用于农业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但根据《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GB/T41019—2021)有关要求,煤矿、非金属矿矿井水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以及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可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由此,煤矿、非金属矿可探索矿井水作为农田灌溉用水,同时应做好农田本底调查、排水水质监管及跟踪调查,避免造成不利影响。具体排放水量及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