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范围为在校一、二年级的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需在国家规定的相同招考类型专业内转专业。
第四条 其他情况学生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校企联合办学”项目学生可在项目专业内转专业,非“校企联合办学”项目学生可申请转入“校企联合办学”项目专业;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可在项目专业内转专业;在修业年限内放弃出国学习或未取得国外学历可申请回原录取专业修读;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可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
(三)休学创业取得显著成果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在国家规定的相同招考类型专业内转专业,并优先考虑。属“项目”学生的,在对应“项目”专业内转专业;
(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在国家规定的相同招考类型专业内转专业,并优先考虑。属“项目”学生的,在对应“项目”专业内转专业;
(五)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经重新参加高考再次被我校录取,入学报到后可申请到原专业就读,入学满一学期后可转入原专业。经学院组织认定后,在原专业修读合格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予以认定。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学习态度端正,品行表现优良。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及专长,符合选拔转专业申报要求的;
(二)有特殊专长并取得相关成果,转专业后可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的;
(三)因发现有某种疾病、身体特殊原因或学习困难,经鉴定已不适合或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复学后,因自身情况确有需要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如急需紧缺专业调整)等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以及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做退学处理的。
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总体安排
1.转专业工作一般每学年(原则上为每学年的春季学期初)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以通知为准;复员军人转专业时间可根据复学时间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复学后1个月,规定时间内如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2.各学院在充分考虑学院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转专业方案(包括拟转入人数、转入条件、审核流程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院网站进行公布。
(二)具体流程
1.选拔转专业
(1)学生提出转出及转入申请,转入学院按照要求完成组织报名、资格审核及个人考核等相关工作,转专业所有过程材料须由转入学院做好存档工作;
(2)转入学院对考核学生成绩、排名、录取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上报材料并公示录取名单,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进行学信网备案。
2.其他转专业
符合第七条第2款—第5款相关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交转专业申请和佐证材料,经转出、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并公示后,上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进行学信网备案。
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按照学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