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太仆寺旗生态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非法狩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一切非法狩猎及相关行为
(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太仆寺旗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全旗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猎捕、杀害陆生及禽鸟类野生动物。严禁使用枪支、弹弓、刀具、猎套、毒饵、爆炸物(包括自制爆炸装置、烟花爆竹改制物等)、电网、声音引诱器等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猎捕。
(二)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狩猎活动提供工具、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三)严禁在国有林场、湿地保护区、公园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繁殖地及迁徙停歇地从事狩猎活动;禁止在上述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或采取追逐、轰赶、无人机侵扰、违规诱拍等方式干扰野生动物正常生息繁衍。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保障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实施。
二、依法从严追究违法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非法狩猎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林业和草原局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与举报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狩猎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林业和草原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非法狩猎类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479-5222413
紧急报警: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全旗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狩猎行为,共同维护太仆寺旗生态安全与和谐稳定。
特此通告。
太仆寺旗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