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巴隆图煤炭有限公司
非法使用草原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案由:
非法使用草原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自处罚决定作出后1年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3元/亩6倍的罚款,计:壹佰叁拾陆元贰角捌分(¥:136.2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处罚决定文书:
东林草罚决字〔2025〕第051号
处罚机关: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东胜区分局
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原案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原类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的规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 自处罚决定作出后1年内恢复原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78元/亩2倍的罚款,计:壹万柒仟零贰拾贰元玖角陆分(¥:17022.96元)。
非法使用草原:
1.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 自处罚决定作出后1年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3元/亩8倍的罚款,计:伍仟叁佰伍拾壹元陆角捌分(¥:5351.68元)。
共计:贰万贰仟叁佰柒拾肆元陆角肆分(22374.64元)。
2025.12.31
东林草罚决字〔2025〕第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