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四川洛须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境内,总面积155350公顷,其中核心区71671公顷、缓冲区14533公顷、实验区69146公顷,是以白唇鹿、马麝和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为主要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及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对金沙江流域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及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严格保护保护区生态系统安全与珍稀野生物种栖息地,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及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保护区内非法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禁止范围
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全域,以及实验区内未开发开放、无安全保障设施的山地、森林、草原、湿地及周边区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一)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登山、徒步、穿越、露营、野炊、摄影等户外活动;
(二)禁止非法组织户外运动、探险穿越、摄影采风等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向导、宣传推介、后勤保障、设备租赁等服务;
(三)禁止以摄影、探险等名义,破坏植被、采挖野生植物、捕猎伤害野生动物,或惊扰白唇鹿、雪豹等珍稀动物栖息繁殖;
(四)禁止在保护区内野外用火、丢弃垃圾、损毁保护设施,或因活动开展破坏湿地、草原、森林等生态地貌;
(五)禁止未经石渠县人民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在保护区内擅自安装红外相机、监测设备等设施器械,确需安装的须纳入规范管理,避免干扰野生动物栖息与生态环境。
三、特殊情形审批
因科学考察、生态监测、教学实习、生态宣传等法定特殊需求确需进入保护区,或需安装红外相机等监测设施的,须提前向石渠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活动方案、设施安装位置及技术规范、生态保护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经审核批准并落实相关要求后,方可按指定范围、路线、时限开展活动或安装设施,全程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终身禁止其以观光、摄影、探险等任何形式进入四川洛须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进入或擅自安装设施导致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自行承担;产生的救援及生态修复费用,由违规者全额支付;
(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
五、监督举报方式
各单位、群众应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如发现非法穿越、登山、摄影、擅自安装设施及破坏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0836-8622167(石渠县林业和草原局)
受理地址:石渠县尼呷镇金牛西街1号(石渠县林业和草原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保护区的每一片森林、每一处湿地、每一种生灵,都是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守护洛须自然保护区,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手并肩,杜绝非法活动,共同做生态保护的践行者和生态文明的守护者。
特此公告。
石渠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