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大连市普兰店区渔港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研究通过,为严厉打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并消除渔业安全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方式及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若发现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0411-83517339。
(一)举报线索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违法违规渔业船舶的船名号。
2.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的姓名、身份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等线索。
3.违法违规渔港(码头)的位置、所有人和停靠船舶等线索。
(二)举报内容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与行为
1.购买、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
2.渔业船舶擅自变更尺度、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的。
3.渔业船舶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的。
4.渔业船舶非法越界捕捞的。
5.渔业船舶超航区、超风级出海作业的。
6.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无证人员在渔船上工作的。
7.渔业船舶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非法捕捞的。
8.瞒报、谎报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9.修造船厂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造渔船,或为渔船提供虚假证明的。
10.其他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奖励原则
1.原则上实行实名举报。若为匿名举报,且在案件结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2.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对首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3.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先期已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
(2)举报人是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受其授意进行举报的人。
(3)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
(4)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或应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5)举报事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6)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举报奖励
经核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渔业执法部门按照《大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如下奖励:
对举报渔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1.举报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
2.举报渔业船舶擅自变更尺度、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
3.举报渔业船舶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
4.举报渔业船舶非法越界捕捞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
5.举报渔业船舶超航区、超风级出海作业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元。
6.举报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无证人员在渔船上工作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
7.举报渔业船舶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非法捕捞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
8.举报渔业船舶超载、违章搭客或者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元。
9.举报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的,最高奖励金额为600元。
10、举报奖励由被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罚款中给付。
四、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伪造材料、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及人员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大连市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