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统筹推进“绿剑护粮安”、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管、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等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涉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柔性执法、审慎监管有关要求,积极营造公平公正、透明有序、利企惠民的营商环境。为强化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现从中选取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兴隆台区某农资商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2026年3月19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兴隆台区某农资商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尤金”土豆种标签无检疫证明编号, 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经查,店内销售的“尤金”土豆种标签,标签上无检疫证明编号,核查该店铺“尤金”土豆种的进销货台账,共进货50袋,销售4袋,剩余46袋,进货单价20元/袋,销售价为25元/袋,经统计货值金额1250元,销售收入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盘锦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兴隆台区某宠物用品店对宠物饲料产品拆包、分装经营案
2026年6月2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刘先生在12345平台投诉,其在兴隆台区利港银河新城南区西北门旁“某高端宠物美容会馆”花费15元购买散装狗粮,该商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经查,在该店铺发现1袋已拆包商品名为“盖帝尔全价幼年期犬粮”的饲料,重量规格为10千克,进货单价为人民币158元,店内未发现有其它饲料在售。该饲料本为饲喂店内宠物使用,因投诉人提出购买意愿,遂向投诉人进行分装售卖,共销售1袋分装宠物饲料,重量0.5千克,销售商品货值为人民币15元。当事人擅自将原装整包宠物饲料拆包、分装售卖,该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结合《辽宁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盘锦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进行告诫教育。
三、盘锦市兴隆台区某宠物用品销售店经营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案
2026年7月9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黄某在12345平台投诉,其在某团平台某宠物连锁超市购入“地狱厨房牛肉松茸咕噜酱成猫主食湿粮”,收货核对产品配料表,发现该宠物食品原料中添加松茸,松茸不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允许使用饲料原料清单内,禁止添加进宠物饲料,属于违规添加未核准原料,该商家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违规饲料。
经查,某宠物用品销售店购入“地狱厨房牛肉松茸咕噜酱成猫主食湿粮”19袋,出售14袋,库存5袋,总货值金额143.7元,销售收入118.7元,该产品配料表中标注含有松茸,属饲料原料目录外物质。销售该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盘锦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饲料原料以外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7元,罚款人民币2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盘锦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聘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5年12月16日,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刘某对盘锦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该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误诊、兽医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要求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对盘锦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的诊疗资质,医生执业资格进行核查。
经查,盘锦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聘用无执业兽医资格人员刘某(另案处理)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盘锦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盘锦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