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定义是什么?
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自2026年1月1日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特别提醒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优惠申报流程是什么?
如果您符合且选择适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无相关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无相关规定?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制种企业有无相关规定?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