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范围升级:肥料、农药、农膜统一监管
过去法规更多聚焦农药、农膜污染管控,本次法典将肥料正式纳入农业面源污染统一监管框架。从登记评价、生产销售、田间使用,到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肥料和农药、农膜执行同等环境管控要求。
(1)法条引用【第四百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制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2)解读:肥料不仅要合格,还要开展土壤环境安全性评价;肥料、农药、农膜及其包装物的标准制定,必须兼顾土壤污染防控。
2.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严控农业面源污染
法典明确生产经营者科学用肥用药,禁止违规固体废物、废水入田,防范重金属污染耕地。
(1)法条引用【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2)解读:秸秆、农膜、农资包装废弃物都属于法定需要科学处置的农业废弃物;把不达标的污泥、污水直接还田属于违法行为。
3.回收义务法定: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三方都有责任
肥料、农药包装、废旧农膜回收不再提倡,而是法律强制义务,覆盖生产企业、农资门店、农户三方主体。
(1)法条引用【第四百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2)解读: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限用肥料、农药、农膜等农资; 生产、销售、使用三方均负有强制回收义务,农药包装废弃物必须交由专门机构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