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河北省植保协会)
为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2026年我厅紧紧围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两个重点,持续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粮安”“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2026年重点问题农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农领域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石家庄市深泽县李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7日,石家庄市深泽县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某村一库房内有人正在分装“环嗪酮”农药产品,分装好的农药产品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深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26元,没收违法生产的“环嗪酮”农药产品311袋,没收违法生产的原材料42千克及若干生产设备,罚款12759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查处非法制售假农药“黑窝点”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隐蔽渠道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案件处理中,执法人员结合监督检查、质量抽查、群众举报,对低价异常农药逆向溯源,暗访摸排偏僻院落、闲置厂房等地下窝点,摸清生产时段、销售渠道,确定查处时机。以雷霆之势,严厉打击,一查到底,有力震慑了黑窝点非法制售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二、邢台市威县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邢台市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某平台店铺购买“氟噻唑吡乙酮”农药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证期,疑为劣质农药。执法人员迅速开展调查,在某农资经销处库房内发现了标注“氟噻唑吡乙酮”农药产品,其中11瓶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11瓶,没收违法所得84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线上线下融合经营农药引发的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农药经营者为减少损失,投机钻营,利用网络违法销售劣质农药产品的行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紧盯线上农药销售渠道,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经营过期、劣质农药行为,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王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10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集贸市场有游商违法销售农药产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王某某车厢内载有草甘膦异丙胺盐等农药产品。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王某某停止经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50元;没收违法农药产品草甘膦异丙胺盐82瓶、矮壮素·乙稀利65袋;罚款5000元;当事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游商”兜售农资的典型案例。经营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资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农药外,相关责任人还会被限制从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倒逼农药经营者主动申领经营许可证、完善购销台账、规范存储销售,督促农药行业绷紧守法经营底线,净化农药市场秩序。
四、廊坊市香河县李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1月,香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移送,反映2023年9月至10月,群众通过微信从李某处购买猫用疫苗出现质量问题。香河县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李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平台经营兽药23万余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香河县农业农村局移送至香河县公安局。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纠正“网络销售无需办证”的错误认知,精准整治网络兽药流通乱象的典型案例。通过线上取证、线下核查、全链条办案,破解网售兽药隐蔽性强、溯源难的监管痛点,净化兽药线上经营市场。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网络销售违法分子形成极大震慑。
五、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农资店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3月19日,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检查发现某农资店经销的玉米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本地区。依据农业农村部规定,认定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抚宁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0元,没收违法玉米种子16袋,罚款26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超出适宜生态区,容易因气候、水土不匹配引发连片减产,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本案查处及时切断违法种子流通,避免大面积农户种植风险,防止局部粮食减产演变为区域性农业损失,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六、保定市徐水区某驴肉食品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15日,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对保定市徐水区某驴肉食品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厂建有屠宰间1个,屠宰间内有屠宰刀具6把、锤头1把、磨刀棒1把、铁钩子若干及吊装设备一组,地面有屠宰痕迹。当事人承认在该屠宰间从事过驴屠宰活动,并且不能提供设立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徐水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并封存屠宰设备,主动消除隐患,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为驴肉加工作坊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依法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警示任何生产经营主体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七、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某肉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牛屠宰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5日,廊坊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大厂县夏垫镇某肉业有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有屠宰活牛的痕迹,且有4名工人正在修割牛胴体。执法人员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出示《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屠宰的牛胴体宰杀前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经查,该企业2025年12月15日晚屠宰11头淘汰奶牛,且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廊坊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屠宰的牛胴体11个、牛皮11张、牛副产品11套、屠宰刀具4把、劈半机1个、挂钩22个,责令关闭、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典型案例。警示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要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雄安新区容城县韩某、张某、杨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17日,容城县综合执法局根据暗查走访发现的问题线索,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对某村韩某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韩某、张某、杨某正在私自屠宰生猪,现场查获猪胴体4头、屠宰刀具21把。经调查,刘某自2025年4月起至案发,先后购进生猪150头,进货金额约22万元,已屠宰140头,案发时查获涉案生猪产品360千克,累计非法获利3万元—4万元;张某自2025年5月起,共购进生猪80头,进货金额约13万元,查获涉案生猪产品130千克,累计非法获利2万元—3万元;杨某自2025年5月起,共购进生猪40头,进货金额约13万元,查获涉案生猪产品100千克,累计非法获利约1.5万元。三人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营数额较大。容城县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三人关闭屠宰场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典型案例。生猪屠宰活动要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案件警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涉案金额巨大的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秦皇岛市抚宁区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1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称2025年11月5日经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仇庄某超市销售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涉案大葱通过中间商从当事人李某某处购进。当事人确认该批次大葱为其种植销售,并且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噻虫嗪残留超标的大葱,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抚宁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74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使用。不执行安全间隔期生产的农产品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十、衡水市桃城区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6月6日,衡水市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区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6月5日销售生猪25头,仅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当日,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整改。6月22日,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6月20日销售生猪27头、6月21日销售生猪20头,均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24日,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将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确认,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开不开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西宁市2026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农法日记)
案件一:西宁某动物医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6日,西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某动物医院药房查获标注“国药准字”的药品。现场核查发现,药房储藏柜存放注射用氨苄西林钠、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等36种人用药品,共计473支(瓶),部分药品存在使用痕迹。执法人员调取该院2026年1月至立案期间处方笺8张,查实该动物医院在无对应兽药、不满足法定特殊救治情形下,擅自使用人用药品替代兽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西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部分动物诊疗机构对“人药兽用”法律红线认知存在重大偏差,错误认为无兽药替代、紧急救治情形可以随意使用人用药品。执法实践再次明确:《兽药管理条例》对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实行绝对禁止,不存在随意豁免空间;诊疗活动中擅自使用人用药品,无论是否造成动物损害、是否收取诊疗费用,均构成违法行为。
本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机关在法定裁量区间内从轻处罚,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厘清法律边界、规范诊疗用药行为具有较强警示示范作用。
案件二:青海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拖拉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4日,西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日常复查工作时,发现青海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所属青0154058轮式拖拉机,执法部门前期已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继续违规开展农业作业,属于典型的农机登记事项变更未依法报备、带病作业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综合全案事实、整改情况及《青海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西宁市农业农村局最终决定:对青海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农机安全监管领域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改后整改到位的典型案例,具有极强的行业警示和执法指导价值。一是明确农机安全底线,拖拉机权属、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必须依法及时报备登记,严禁“带病作业、逾期不改”,破除部分经营主体“重使用、轻备案、重生产、轻安全”的侥幸思想。二是体现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执法机关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对主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主体依法从轻裁量,充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三是压实农业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警示各类合作社、种植养殖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农机登记、变更、年检制度,常态化开展农机安全自查,从源头防范农机作业安全事故,筑牢全市农业安全生产防线。
案件三:季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一、基本案情
季某某在未依法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修建住宅。湟中区农业农村局经实地勘测,违法占地面积84.36平方米。并查实季某某未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扩建申请,未履行建房法定审批程序,属于未批先建。
二、处理结果
季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湟中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季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阐明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坚守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先批后建法律底线,不能将村集体土地视作可随意占用建设的自有土地。未经审批占地建房属于典型土地违法行为,执法坚持“不得以罚代管”,依法作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处置。
案件线索由乡镇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后续相关单位协同推进执行,体现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案件查办流程完整,涵盖线索移送、现场勘测、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送达全流程,为同类宅基地违法案件办理提供参考,同时面向广大农村群众开展普法警示,引导群众依法申请宅基地,筑牢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案件四:颜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3日,湟源县农业农村局接西宁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在侦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湟源县日月乡某家庭牧场经营者颜某某饲养生猪期间发生生猪死亡后,为减少损失于2025年6月9日、20日先后将1头(100公斤)病死生猪分别以出售(售价500元)、赠送方式转交他人处置的线索移送。2026年1月27日,湟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及时整改,涉案病死生猪未持续流入市场,未引发动物疫病、食品安全等实际危害后果,湟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颜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养殖主体心存侥幸、违规处置病死畜禽的典型案例。法律明确要求病死动物必须落实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售、赠送、转交他人私自处置。当事人违规流转病死生猪,存在疫病传播、病害肉流入餐桌双重风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与食品安全。
案件查处进一步压实畜禽养殖主体防疫第一责任,纠正部分养殖户“病死畜禽低价处理减少损失”的错误观念。警示广大养殖经营者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从源头阻断病害动物产品流通渠道,筑牢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防线。
案件五:某经销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限用农药、销售过期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8日,大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新庄镇对某化肥农药种子经销部开展农资市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仅持有营业执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店内经营限用农药,同时存有过期农药,涉嫌销售劣质农药,现场查获各类农药763瓶(袋),涉案货值金额2766.9元。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农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立案后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同期调取进货凭证、销售记录,开展资质协查,固定全部违法证据。
二、处理结果
该经销部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大通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经销部作出没收涉案农药763瓶(袋),没收违法所得758.79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农资领域多重违法叠加典型案例。当事人同时存在无证经营、违规经营限用农药、销售过期劣质农药多项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农资市场秩序,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该案通过没收涉案农资、追缴违法所得及罚款有力震慑农资经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农资经营者严格落实持证经营、规范购销、定期清查过期农药主体责任,守护粮食生产安全。
来源:西宁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