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禁止使用禁用农兽药、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农兽药的公告
全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种植养殖合作社、家庭农场、村(居)民朋友们: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规定,扎实推进全区农药兽药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违禁兽药违法行为,守住食用农产品安全底线,保障群众饮食健康安全,现就我区农兽药规范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全区农药、兽药经营商户、线上农资经营者,严禁采购、储存、销售国家明令禁用农药、违禁兽药;严禁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停止使用兽药。经营限用农药必须落实专柜存放、实名登记销售制度,完整留存进销台账、产品溯源凭证,台账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农兽药,严禁流动下乡兜售、线上私售假劣、禁限用农兽药,不得向种植养殖户推荐、售卖违禁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须在门店醒目位置张贴《禁限用农药名录》《禁停用兽药名录》公示图,主动向购药群众宣讲合规用药管控要求。农药、兽药使用者应依法选用农药、兽药,严禁采购、储存、使用任何国家禁用农药、违禁兽药;严格按照农药兽药标签标注范围、剂量、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范使用限用农兽药,不得随意扩大施用作物、加大用药剂量。剧毒、高毒农药禁止用于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及水生作物;限用农药严格遵守限定使用场景。畜禽、水产养殖严禁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β-兴奋剂等违禁兽药;禁止将人用药、原料药、激素类违禁物质添加进饲料、养殖水体饲喂动物。种植、养殖主体必须完整建立用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在农畜产品收获前停止使用。(一)违法使用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罚款。若在农产品中检出禁用农药,或因违法使用限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经营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经营禁用农药,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兽药经营者、使用者、饲料(添加剂)生产者,要自觉遵守本公告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经营禁用农药、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不执行安全间隔期等行为进行举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联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