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老挝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产业。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农业生产方式逐步向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农业劳动关系也日益复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领域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老挝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依据《劳动法》(第43/国会号)以及《关于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组织机构及运行的总理令》(第111/总理号)制定了《关于农业劳动管理的决定》(第2309/劳社福号)并于2026年6月11日发布。该《决定》共十四章四十八条,对农业劳动管理、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也为农业劳动关系调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明确了农业劳动管理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决定》第一条规定,本决定旨在通过规范农业劳动管理程序,加强农业用工全流程监管,同步规范用人单位与农业劳动者双方行为,保障劳动者享有体面劳动、公平就业、安全生产和平等就业机会,同时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本决定适用于老挝境内所有从事农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以及非正规就业农民,明确了农业劳动管理的适用对象,实现了农业劳动管理范围的全面覆盖。
其次,对农业劳动的类型进行了明确分类。《决定》第五条规定农业劳动主要包括固定劳动、日薪劳动、季节性劳动、承包劳动和计件劳动五种形式,并在第六条至第十条中作出具体解释。例如,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使用日薪劳动者工作超过九十日的,应当视为固定劳动(长期劳动)。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长期以日薪劳动方式规避固定劳动关系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对于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还重点规范了农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六日或者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四十五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连续工作两小时休息五至十分钟,并安排不少于六十分钟的午餐休息时间。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并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第十三条还规定,夜间工作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但怀孕女职工、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夜间工作。在工时规则中对特殊劳动者作出差异化安排,兼顾了劳动者身心健康需求。
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或者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社会保险、劳动福利等内容;对于劳动期限不足一个月且劳动报酬低于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应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录、证人证言或者其他方式保存相关证据,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第十五条又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福利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相关权益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六条还对劳动合同解除程序进行了规定:日薪劳动者和季节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最迟于工资支付日或者工资支付日前通知对方;承包劳动在工作尚未完成时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五日通知,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工资支付制度是本决定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工资或者劳动报酬,且基本工资或者基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公布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规定,不同劳动形式应采取不同支付方式:固定劳动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且最迟不得超过次月七日;日薪劳动可以按日、按周或者每月至少支付两次;承包劳动和计件劳动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劳动者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以保障工资支付过程公开、透明、规范。
对于特殊劳动群体,《决定》同样给予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婚姻状况或者怀孕而在录用、培训、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实施歧视。第二十一条规定,怀孕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前检查假,并有权享受不少于一百零五天的产前、产后休假,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哺育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有一小时哺乳或者照顾婴儿时间,并可依法请假带婴儿接种疫苗,在此期间不得扣发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禁止安排孕期或者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危险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十八周岁以上劳动者时应优先录用老挝公民,也可以招用年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但不得安排其加班或者从事危险作业。第二十四条列举了禁止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劳动者从事的危险工作,包括接触化学品、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高温或者低温环境作业以及搬运超过法律规定重量的物品等,充分体现了对特殊劳动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制度方面。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设置老挝语和外语双语安全警示标识。第二十六条要求开展岗前培训以及岗位变更培训,使劳动者掌握机械设备使用、化学品安全操作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第二十七条对农业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用人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劳动者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健康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应根据风险等级增加健康检查频率。第二十九条明确,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承担相应待遇和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决定》还强调劳动技能提升、就业促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第三十条要求用人单位积极组织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第三十一条鼓励创造就业机会,支持自主创业、农村就业以及弱势群体就业;第三十三条提出推动清洁农业生产、优质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产和可持续农业生产,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产品安全,实现农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而在社会保险与劳动福利方面,第三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将正式劳动者依法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对于日工、季节工、计件工和承包劳动者,工作期限达到一个月以上的,应鼓励其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自雇劳动者也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福利,例如休息场所、住宿条件、饮用水、男女分开且清洁、充足的卫生设施、餐费、交通、出勤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
最后,《决定》第十二章建立了由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省级劳动和社会福利部门、县级劳动和社会福利办公室以及村级劳动和社会福利等工作单位组成的农业劳动管理体系,明确了各级机构在政策制定、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职责。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禁止行为,例如,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收取保证金、实施强迫劳动或者性骚扰;劳动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损坏生产设备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本决定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将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依法给予教育培训、警告、纪律处分、罚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本决定得到有效实施。
综上,2026 年 6 月出台的老挝《关于农业劳动管理的决定》细化完善了本国《劳动法》农业用工细则,覆盖劳动合同、工时薪酬、特殊群体保护、安全生产、社保监管全流程。该文件补齐了农业劳动关系监管空白,既能规范农业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规避劳资纠纷,也全方位保障了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推进老挝农业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健全本国劳动法律体系具备重要现实意义。
编辑丨刘茜
审稿丨罗小莉
分类丨老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