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千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8户企业(名单附后):
你单位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所有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到达你单位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经营的痕迹,也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本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再次邮寄送达时,你单位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2026年8月29日前)前往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迎宾路301号)领取《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建三江人民法院或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
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
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