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湖南应急管理公众号发布了一起养殖领域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感觉很有指导意义。
主要内容是,浏阳农作执法部门针对一养殖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条款,对其立案调查,后续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步实行整改全过程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见底清零、形成闭环管理。
近年来,农业生产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但报道来看以及工作接触来看,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立案处罚的案例却鲜有耳闻。
究其原因,觉得农业部门的兄弟应该存在履职顾虑,权责清单界定模糊,自我怀疑监管边界;自认执法主体资格不适格,不敢适用安全生产专门法律;担忧法条适用存在瑕疵,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乃至一线执法追责风险。
那么本起案例的办理,可不仅仅是单一领域、单一区域的常规案件处置,而是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法治破冰实践。
从法理层面来看,《安全生产法》早已明确界定,农业农村部门属于法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享有对应行业范围内安全检查、案件查办与行政处罚职权。
本次案件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启动立案程序,同步配套隐患整改全程跟踪督办机制,构建隐患排查、立案查处、整改督办、销号清零的完整闭环,充分印证整套执法流程实体合法、程序合规。
本次浏阳案件的规范查办,能够印证农业农村部门既有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管权限、也有处罚权限,我觉得在一定程度上打消“执法资格不准确”的履职疑虑。
通过案例搜索,发现赣州、萍乡等地农业部门已多次适用《安全生产法》开展同类行政处罚,持续强化法律震慑,明确警示所有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是法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风险必须严格管控、隐患必须彻底整改。
以上案例应该给全国农业领域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范本,有效推动农业领域安全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同时也为其他各行业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提供了鲜活范本,推动各行业依法履职、织密全域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事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作为应急管理部门,我们应当加大跨行业同类典型案例的挖掘、整理、宣传和推广力度。坚持以案例引路,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学深吃透、精准用好《安全生产法》,将“三管三必须”法定要求从纸面条文转化为基层一线实操实效。
持续织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域安全监管网络,凝聚各司其职、联动协同、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