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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筑牢库区渔业生态安全防线

  • 2026-10-22 17:23:52
青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筑牢库区渔业生态安全防线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规垂钓等破坏水域生态的行为,筑牢库区渔业生态安全防线,2026年7月24日晚,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队紧盯夜间违规捕捞高发时段,在北山千峡湖库区开展“亮剑护渔”专项执法行动,以夜间巡航执法筑牢水域生态屏障。

晚上7点,在千峡湖库区,15名执法人员分组搭乘2艘执法船艇,对库区重点水域、偏僻岸滩开展巡航排查。执法人员借助照明设备,细致搜寻水面、水下隐蔽角落,逐一排查、清理藏匿的违规网具。

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库区存在多起不文明垂钓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开展现场劝导工作,细致讲解渔业保护法律法规、夜间离岸垂钓的安全隐患及不文明垂钓对库区生态的危害,引导垂钓人员规范垂钓、自觉护渔。本次专项行动,共现场清理违规网具4副,累计劝导纠正不文明垂钓者17人,督促11艘涉渔船舶上岸。

“本次行动重点打击无证捕捞以及使用‘三无’船舶进行捕捞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渔业稽查队副队长叶仁杰表示。下一步,县农业农村局将持续深化涉渔领域专项整治,聚焦涉渔“三无”船舶等突出问题,联动交通、公安、属地乡镇开展联合执法,加密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巡查频次,常态化震慑非法捕捞行为,全力守护千峡湖优质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针对行动中重点打击的

涉渔“三无”船舶等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着

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与处罚措施

一、违则(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对前款规定的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罚则(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 

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   源|青田传媒集团

记   者|余自强

编   辑|张珊萌

责   编|吴俊

审   核|夏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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