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德胜(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预重整债权申报须知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湖北银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对中农德胜(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26年6月30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担任中农德胜公司临时管理人。现临时管理人就中农德胜公司的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和管理人通讯方式
申报时间:自债权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幢25楼,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卢律师15800378291,沙律师13758102445
现场接待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文祥大道1688号中农德胜浙南产业园30幢4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卢律师15800378291
现场接待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的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二、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网络申报、邮寄方式或至现场接待地址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网络申报的,管理人推荐使用“破易云平台”系统进行债权申报。
1、电脑浏览器访问破易云平台https://www.poyiyun.com/ ,点击右上角“登录”,输入手机号、获取短信验证码、案件识别码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4843。
2、手机微信扫描本须知后附的自主申报二维码,债权人根据提示完成登录、债权申报,本案件识别码114843。
如邮寄申报的,应当在邮寄面单注明“中农德胜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同时应保留邮件寄送底单。临时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临时管理人如认为债权人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通过短信、邮件、微信或电话等方式要求其补充提交文件材料。无论以何种方式申报,如债权人未能在临时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临时管理人可以不予确认。
三、注意事项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
2、附条件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6月30日,预重整阶段不停止计息。若本案被泰顺县人民法院裁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所申报的附利息的债权利息由管理人计算至泰顺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并通过短信、邮件、微信、电话、邮寄等方式和债权人确认,债权人无需再次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审核债权过程中,临时管理人如要求核对证据原件的,债权人应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提交证据原件。
6、债权人应正确填写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联系方式;债权人填写错误,临时管理人按债权人填写的联系方式送达材料的,视为已送达,相关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债权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身份材料
申报人为企业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申报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债权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二)证据材料
1、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合同债权关系的文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验收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6)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7)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件(如有)。
(8)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9)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报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债权,应当提供详尽的计算清单。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及形式要求
1、债权人应当如实、详细、完整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并且应当在提交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签字按手印)的同时提供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2、申报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因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本说明中的要求进行债权申报,导致所申报债权未被确认或产生其他后果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特别提示
1、本《债权申报须知》及附件仅为通知使用,并非确认申报人为中农德胜公司债权人之依据,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金额将根据申报材料依法审核。
2、本《债权申报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本须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3、债权人应严格按照本说明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债权申报,因申报人原因导致所提交的资料不符要求或未按本说明中的要求进行债权申报,导致其所申报债权未被确认或产生其他相关不必要费用之后果的,由相关申报人自行承担。
4、债权人应考虑必要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和/或寻求法律帮助。
5、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临时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本须知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7、有关中农德胜公司预重整一案的相关信息,临时管理人也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短信、电话)、微信、邮寄等方式送达,敬请债权人予以关注。注:临时管理人以前述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债权人的,即视为债权人已收到相关信息。
中农德胜(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附件:中农德胜债权申报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