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8月7日(公示期一个月)前将书面修改意见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黄怡君,联系电话:0571-86750197,电子邮件:zjxmsyfzc@163.com,邮寄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29号,邮政编码:310020。
附件:1.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
附件1.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wps
2.起草说明
附件2.起草说明.wps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8日
附件1
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6—2028年)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害全省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使用效果监测,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区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饲养的猪、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A型和SAT1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猪O型、A型、SAT1型口蹄疫三价疫苗国家批准使用前,对猪进行O型和SAT1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湖州、嘉兴、衢州等3市所辖县(市、区),除湖州市吴兴区、海盐县、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外为免疫区,除种羊场及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的场群外,全面实施羊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免疫区以县为单位实行动态调整。牛实行布鲁氏菌病非免疫策略,奶牛原则上不免疫,规模奶牛场确需免疫的,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
(五)猪瘟。对饲养的猪进行猪瘟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场建设的,可不实施免疫。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各市县要根据本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免疫任务。对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免疫。同时,要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深化“先打后补”。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政策实施方案,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落实惠民政策。持续做好疫苗扫码免疫,推进动物防疫数字化管理。因地制宜推进第三方服务组织培育,完善中小散户强制免疫服务机制,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不得实行市县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加强技术指导。要根据国家免疫技术指南,完善免疫程序,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疫苗储运、使用环节冷链管理,科学开展免疫、做好个人防护。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的自主免疫意识和能力。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www.ivdc.org.cn)或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中查询。
(四)规范记录报告。要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好强制免疫义务,科学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按照国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强制免疫信息,通过省基层报表数据“一表通”系统每月上报免疫情况,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
(五)评估免疫质效。要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确保免疫效果。省级将定期开展免疫抗体飞行检测,评估免疫质量。要加强监督执法,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将强制免疫所需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免疫计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要加大强制免疫政策宣贯力度,压紧压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