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律师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9类:“豆腐制品,腐竹,食用面筋,腌制蔬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29类:“牛肉丸子,鸡肉丸,肉丸,香肠,肉,卤蛋”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9235427号。 申请人对商标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84290374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1、申请人已经对本案中的引证商标(第29235427号 众口菜粮 众口 ZHONG KOU FOOD GRAIN)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其将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此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众口鲜”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 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独创的标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设计理念、呼叫方式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4、一个商品类别不可能只有一个商标,只要两商标不近似即可。如前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于类似的商品类别,也不构成近似。 5、申请人援引以下部分商标成功注册案例,予以论证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6、综上所述:“众口鲜”商标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与驳回引证商标不为近似,综上,申请人恳请复审第84290374号商标在“牛肉丸子,鸡肉丸,肉丸,香肠,肉,卤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初步审定。 “众口鲜”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通过前期认真分析复审案件,充分维护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在撰写的法律文书中注重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设计理念、呼叫方式以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进行区分,二者共存在市场中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文书中的观点,将申请商标顺利通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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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