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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仓储存自产粮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
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秋粮收购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粮食通过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起点时间从粮食入库检斤结束之日算起)。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租仓补贴采取先存后补的方式。补贴粮食数量按照租仓入库粮食折算标准水分后计算(玉米14.0%,稻谷14.5%,大豆13%),水分折扣比例按照1:1.3执行。
一、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自身没有粮食仓储设施或粮食仓储设施不足。
2.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秋粮收购期,当年自产粮食通过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起点时间从粮食入库检斤结束之日算起)。
3.经营主体应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发布的代储企业中选择租仓企业,并签订规范的书面代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租仓储存粮食的数量、质量、保管期限、存粮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二、办理流程
经营主体将租仓储存自产粮食申请材料连同代储企业材料按照序号排序装订成册送所在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三、兑现标准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发放补贴经营主体名单,会同财政部门并于2027年6月20日前统一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市县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提供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据此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市县。
四、申请材料(见附件)
(留言获取附件)
受理时间 :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5月20日
受理单位: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政策来源: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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