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判定标准》从5个方面明确了12项具体判定依据,同时满足两项及以上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船员适任
1. 渔港外航行和作业中驾驶类职务船员未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2. 航行或夜间锚泊时,驾驶台长时间无人值守或未安排人员值班的;
二、船体结构
3. 渔业船舶水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的;
4. 渔业船舶(机舱)逃生通道受到永久封堵的;
三、船舶稳性
5. 擅自改装、改建,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6. 渔业船舶超载或配载不当,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四、安全设备
7. 航行或作业中无线电、信号、航行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
8. 固定式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安全管理
9. 渔业船舶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拒不执行防台、抗风浪等恶劣天气管控指令的;
10. 渔业船舶超员或非法载客的;
1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12. 擅自拆卸、关闭北斗、AIS等无线电设备,篡改信息或屏蔽信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