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全国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渔业执法机构”)深入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据不完全统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77.9万人次,查办渔业违法违规案件4.59万起,移交司法机关案件1573起,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示范引领作用,农业农村部从专项行动查办的案件中,选取9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四川省乐山市多部门联合查处余某等2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团伙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日,乐山市禁渔联合执法中心(为应对非法捕捞手段翻新,乐山市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于2023年联合成立)根据前3个月蹲点掌握的非法捕捞线索,依托“渔政监控+公安天网”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捣毁一个非法捕捞犯罪团伙,现场抓获余某等4人,其余16名团伙成员于24小时内被全部抓获。执法人员现场查扣船舶7艘、网具25套、车辆2辆、热成像反侦查仪1套。经查,该犯罪团伙累计非法捕捞渔获物超5万千克,获利超300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26年1月,余某等12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车某等6人被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拘役;余某等4人承担案发当日非法捕捞的生态损害赔偿85.13万元,其余生态损害情况正在核实处理中。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乐山市面对长期盘踞于岷江交界水域、组织严密且具备较强反侦察能力的犯罪团伙,坚持科技赋能、联动攻坚,有效破解执法难题。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作战、高效运转,实现了从发现、研判到抓捕、惩处的全链条打击。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陈某某等5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联合打击内陆水域涉渔违法犯罪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联合自治区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组织自治区、市、县执法力量在横州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现场查获以陈某某、卢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55人,查封加工厂2处、冷库2座,查获涉案船舶28艘、河蚬肉14000千克、活体河蚬9887千克。经查,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在郁江流域,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加工、销售河蚬,数量特别巨大,涉案价值410.29万元。渔业执法机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团伙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构建了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活动的典型执法范例,精准覆盖“望风、捕捞、加工、销售”等涉渔犯罪各环节,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穿透式打击。案件的成功侦办,对郁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震慑,树立了广西内陆水域渔业执法的标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战经验。
三、福建省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处林某某、吴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打击非法捕捞鳗鲡苗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2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涵江区“郑某某店”开展突击检查。根据现场查获账本提供的线索,深挖非法捕捞鳗鲡苗“捕、运、销”链条,查实当事人林某某、吴某某2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鳗鲡苗,销售违法所得11万余元。渔业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林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2534万元,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吴某某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林某某、吴某某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价值超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关规定,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时,收购商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追究3名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
鳗鲡苗具有极高的生态、经济、科研和社会价值。本案聚焦渔业资源保护,深化执法协作、凝聚部门合力,形成“海洋渔业主导调查、公安协同出击、检察依法监督、海警刑事侦办”的作战模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综合治理目标。
四、辽宁省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查处“辽X渔运2XX76”等8艘渔船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案——严厉查处渔船拆卸北斗终端设备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1日,丹东市渔政执法人员在海上巡航检查时,发现海面漂浮一个北斗终端设备,经核查确定为辽X渔运2XX76渔船的北斗设备后,根据船籍港管辖原则将案件线索移交大连市海洋发展局。经查,2025年3月29日,辽X渔运5XX56等7艘渔船擅自拆卸北斗终端设备从事非法捕捞,辽X渔运2XX76同样拆卸北斗终端设备,为上述7艘渔船转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并将拆卸的北斗终端设备锚定在海中。渔业执法机构依照《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辽X渔运2XX76等7艘渔船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辽X渔运5XX56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擅自拆卸、屏蔽导航安全设备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调查中发现的非法捕捞、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其他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二)典型意义
渔船AIS、北斗等安全通导设备的规范配备与正常使用,是保障海上航行安全和应急救援的关键防线。本案当事人擅自拆卸、屏蔽安全通导设备,渔业执法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此类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将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安全通导设备等行为纳入法律规定,并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五、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查处张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案——依法打击非渔业船舶非法捕捞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5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执法人员在海上登临检查“曹某号”游艇,发现游艇上有马鲛鱼、鲈鱼等渔获物以及使用的单层刺网。经查,涉案游艇的船舶证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张某某擅自在禁渔期内捕捞渔获物926.9千克。渔业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游艇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不具备合法捕捞资格。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游艇从事非法捕捞的情况较为多发,其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损害渔业资源养护效果,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山西省太原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米某等2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部门联动护航黄河休禁渔秩序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太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汾河景区水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米某、田某正在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渔获物40余千克以及捕捞工具。经查,当事人在黄河休禁渔期间多次实施捕捞,累计捕捞渔获物252.9千克。渔业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分别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太原市渔政、公安部门联合开展黄河休禁渔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太原市打击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严打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对重要非法捕捞线索共同研判、联合执法,有力维护了黄河休禁渔秩序。
七、广东省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杨某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案——打击制造、销售电鱼器违法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4日,经前期线索摸排研判,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联合东凤镇农业农村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赴XX工厂开展执法行动,现场查获多功能锂电一体机成品1374台,白金控制线夹100件,磁震波逆变器95台,网兜10个。经查,当事人杨某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组织制造标注有电鱼使用方法的“多功能锂电一体机”(电鱼机)和收购“磁震波逆变器”(电鱼机),并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其制造的电鱼机122台。渔业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查处禁用渔具生产源头,深挖网络销售环节,实现对“制造-收购-销售”的全链条打击,向全社会清晰传递了“禁用的渔具不能造、不能卖、不能用”的强烈信号,有效提升了社会大众对电鱼工具的法律认知。
八、江苏省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案——规范水产养殖滥用药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3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水产养殖户张某出塘上市的鳊鱼开展监督抽查,后期监测结果显示该批次鳊鱼中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残留量合计达240μ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有关规定。经查,当事人累计销售该批次鳊鱼1542千克,违法所得18245.6元。渔业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在塘养殖的水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养殖水产品出塘上市前监督抽查,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守食品安全底线,警示养殖户必须规范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确保出塘上市的水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九、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打击变相交易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7日,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接受杨某(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赠予的玳瑁标本制品,以折抵服务费用约3.4万元,构成变相交易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将案件移交渔业执法机构处罚。经查,涉案玳瑁标本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鉴定价值14.4万元。渔业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玳瑁标本制品、罚款28.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情况下,主动接受馈赠折抵服务费用,应认定为非法购买。期间,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购买价值4.4万元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品用于宣传,并缴纳赔偿金1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渔业执法机构对其从轻处罚,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