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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律法律评论|针对16113份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问题大数据分析及典型裁判要点汇总

  • 2026-10-11 04:50:03
哲律法律评论|针对16113份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问题大数据分析及典型裁判要点汇总

检索目的

Search purpose

案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问题,在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中进行类案检索。

数据来源

Data sources

检索平台:聚法案例数据库

检索条件:案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案 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案件数量:16113

可视化分析

isual analysis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6年06月28日前共16113篇裁判文书。

(一)审判年月

上表反应的是当前条件下案件数量在不同年份的变化趋势,其中2018年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1969件,2007年的案件数量最少,达到2件。

(二)案件类型

从上面的案件类型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件类型是民事,占比100.00%。

(三)案由

从上面的案由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有16113件。

(四)法条引用

1、实体法条引用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引用的实体法条,包括具体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当前检索的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是合同法(1999)第六十条,有1845件,其次是合同法(1999)第一百零七条。

2、程序法条引用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引用的实体法条,包括具体的法律名称和条款,当前检索的裁判文书引用最多的是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七十条,有1082件,其次是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十四条。

(五)文书类型

从上面的文书类型可以看到当前的案件类型分布状况,典型案例2件,普通案例16111件。

(六)审理程序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占比51.72%,其他案件占比21.80%,二审案件占比14.93%,执行案件占比8.14%,再审案件占比1.76%,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占比1.64%,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占比0.01%。

(七)法院层级

从上面法院层级的统计来看,此类案件大多由基层法院审理,占比75.89%,其次是由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占比19.69%。

典型裁判要点

Typica l referee point

戚荣庆诉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本案系一起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判断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结合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综合考量。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依法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国家环保部已于2013年7月作出《关于发布河北大海陀等28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的通知》(环函(2013)161号),调整确定了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涉案鱼塘正处于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如交由养殖户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会削弱缓冲区阻隔外来入侵、保护核心区内生物的功能作用。而且,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黄海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数百万迁徙候鸟的停歇地、换羽地和越冬地,已经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养殖户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会严重破坏黄海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致使湿地生态失衡。法院主动审查了涉案《渔业养殖承包合同》的效力,并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合同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了保护生态环境是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原则推进绿色司法的责任和担当,该案的判决对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督促自然资源合法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戚荣庆诉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附录

Appendix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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