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辉,钱振澜.以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支撑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J/OL].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知网首发.https://link.cnki.net/urlid/34.1195.C.20260602.1128.004摘要:小农户有效融入现代农业,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亟待系统性、根本性突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现代农业在带给小农户大市场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产业链细碎化挑战。合作社在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中发挥关键载体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制约其作用充分发挥的规模效应、融资信用、内部治理等难题。为此,针对性构建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形成以平台型企业协同金融机构提供市场化服务为主导力量、由农村主要基层组织提供非市场化支持为灵活补充的双轨赋能结构及方案菜单,化解合作社难题并惠及其他农业主体。以改革供销社双线运行机制为主抓手,设计中国供销集团领衔共建新平台企业和大合作银行、供销社机关指导村党支部灵活领办合作社的典型方案,为构建中国特色小农户发展理论与实践路径提供支撑。关键词:小农户;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合作社;供销社;合作金融“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2023年,我国实际开展经营且耕地面积10亩以下的小农户达1.92亿户。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均指出“提高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水平”“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此外,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要求“努力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相比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产业链的总长度、综合度、严苛度明显更高。但是,以小农户为主要代表,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等类型在内,我国绝大多数普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呈现“小、散、弱”特征。这就导致他们靠自身力量打通和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全部节点的难度大、成本高。因此,亟须为广大普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与现代农业相匹配的全产业链服务体系。党和国家近年出台的涉农政策已多次提及“全产业链”,如7个中央一号文件、《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等。这些政策分别指向农业产业链运行相关的产品开发、服务主体、标准体系、收益分配、大数据建设、监测预警、质量追溯等不同领域 。现实中,只有优秀农企、合作社或获得国家体系化扶持的种粮大户等小比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较好衔接农业产业链,绝大部分普通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产业链上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游离状态。为此,如何更好地帮助包括小农户在内的各类普通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覆盖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综合服务,帮助其降本增效增收,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使命和任务。
一、基础分析:现代农业带给小农户的时代机遇与特殊挑战
(一)农业生产仍将是老龄化小农户群体长期重要的收入来源
我国小农户转型发展的出路大致有四种:新型城镇化转出农业农村、就地非农化离开农业、依托完善的养老保障退出农业、融入更高劳动生产率的现代农业。但是,从中长期看,对于我国大部分小农户而言,其转型发展主要出路被锁定在创造条件融入现代农业这一种可能性。主要原因是其他三条出路分别受制于人口城镇化增速放缓及效能减弱、小农户老龄化低学历导致非农就业困难、政府收支趋于紧平衡等刚性约束。
第一,我国城镇化增速趋缓、实效有所衰退。城镇化率提升速度 “十三五”期间年均为1.3个百分点,“十四五”期间降至年均0.8个百分点。近年来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化率增量是通过行政区划变更实现的,例如村改居、乡镇改街道、撤县设区等。这说明农村人口进一步城镇化转移的效能衰退较为明显。第二,当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户呈现老龄化趋势、受教育程度低。2016年,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55岁及以上的占比为33.6%;当前,我国农业劳动力中近八成为50周岁及以上,约半数为60周岁及以上。2023年,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下占比高达93.4%。可见,从事农业的小农户群体年龄结构进一步老化,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必然导致小农户非农化就业难度加大、障碍增多。第三,主要受土地出让金拖累,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收入趋紧,难以支撑农民养老金更大幅度增长。2025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同比下降7%,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下降1.7%。2026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后也仅为163元/月。2019年,我国有2.91亿农民工,只有6301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仅为21.7%,此后未见显著增长。
当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户主要集中于20世纪50、60年代出生的人群。这一群体对农业仍有深厚情结,只要具备劳动能力,普遍有较强的劳动取酬意愿。这可从两方面数据得到印证:第一,当前农民更倾向于保留土地经营权。2018年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率在35%上下波动(总规模维持在5.5亿亩左右)。我国承包集体土地的2.3亿户农户当中,仍有60%以上的农户(约1.4亿户)没有流转土地。第二,农户务农退出周期较长。对照日本的情况,2021年,日本“骨干型”农业从业者中,60岁及以上老年农民占比达79.4%,其中75岁及以上群体占比为31.5%。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正在逼近日本,假设我国当前的小农户群体按照平均75周岁彻底退出务农劳动,逐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进程还需要约15年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在中长期,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仍将是其收入的重要甚至主要来源。目前,小农户转型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他们究竟还有没有融入现代农业的机遇;如果有这种机遇,他们目前难以融入现代农业的关键症结到底是什么;应该如何用更具包容性发展的方式帮助他们稳速融入现代农业及其产业链。
(二)小农户在现代农业中发挥比较优势并增加其收入的可能性与时代机遇
当前,我国小农户群体依然有融入现代农业的重大机遇,依据主要有两点:第一,国内现代农业高质量农产品消费领域,具有足够庞大、更高附加值且可持续的待开发市场增量空间;第二,高质量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能够发挥小农户的独特比较优势。
首先,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不断增长,现有4亿多人,到2035年有望超过8亿人。他们青睐现代农业的高质量农产品,潜在消费场景多、频次高、黏性强、潜力足。从中等收入群体消费能力和意愿看,当前该群体主要由城镇高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群体构成,人口约占全国的30%,但消费总支出约占全国的50%,总体购买力旺盛。2020年,《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报告》显示,近90%的受访公民愿意“购买符合施用化肥和农药标准的绿色食品”。从高质量农产品市场增量空间看,以绿色有机种植业为例,在中长期,我国粮食、蔬菜、水果、食用菌、坚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七大类重要农产品,其城镇市场增量潜力超过5万亿元(不考虑通货膨胀),但目前市场渗透率仅有约4.2%,市场增长空间巨大。从高质量农产品溢价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20年的专项调研数据显示,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意愿支付溢价达到51.6%~65.1%。2020年,我国部分绿色农产品相对常规农产品的溢价已较显著,例如黄瓜溢价率为65.1%,苹果溢价率为60.8%,大米溢价率为51.58%。从增产增收看,2020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调查显示:绿色种植相比常规方式,粮食、蔬菜类及经济作物单产分别增加12%、32%和13%(水 果 类 作 物 因 控 产 提 质 单 产 降 低 17%);化 学 氮 肥、磷 肥、钾 肥 投 入 量 分 别 减 少39%、22%和8%;企业年产值增加50.3%,农户收入增加43%。从市场可持续性看,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预测,到2035年,我国城镇人口将从2023年的9.33亿增长到10.23亿。因此,在中长期,城镇农产品消费总量仍将保持总体高位稳定。
其次,以绿色有机种植业为主要代表的现代农业,其种植环境、过程及质量要求,天然契合小农户的精耕细作生产优势,辅以科技支持,能进一步提升该优势。第一,绿色有机种植业能够兼容慢生长、低密度的土法种植,据此培育的农产品口感更好、风味更浓,对消费者更具有吸引力。第二,在做好生产空间区隔与保护的前提下,绿色有机种植业能够包容小地块、零散田、丘陵山地等,进而灵活适应小农户的耕作空间与规模。第三,绿色有机种植的农作物从落种、育苗、移栽、管护、采收等全过程,同节气、空间、土壤、药肥以及水利、农机具等交互,会产生大量需要精心操作的细部环节,小农户家庭经营规模不大,有潜力较好完成这些细节工作,比规模化的农业企业等更容易控制人工成本。第四,不论从网络还是现实感知,目前中国城镇居民,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大多渴望获得熟悉的农村老乡自产的粮食、蔬菜、水果和鸡蛋等。这是因为这些“土产品”没有科技狠活、天然纯正、是小时候的味道。目前,这种基于“诚信与信任”直链或短链的优质农产品,多属于专门馈赠或随缘购买,市场化程度不高或难以足够体现产品价值。但也有个别高校的农业商业试验取得成功,例如,浙江大学“小美农业”典型试验中,一位60岁的农民在4亩土地上种植无农药、化肥、激素的蔬菜,订单式对接杭州家庭,月纯收入可接近6000元。这些农民在自家房前屋后种植的“准绿色”或“准有机”农产品,如果方法得当,也相对容易朝真正的绿色、有机农产品转型。
此外,绿色种植比有机种植的普适性更强、转型难度更低,因此我国小农户群体若从事现代种植业,宜采取绿色为主、有机为辅的转型路径,有序稳步替代原有的常规农产品生产经营。整个替代过程可能需要15年至25年。
(三)小农户等普通生产者遭遇现代农业复杂产业链的细碎化困境
以现代农业的绿色有机种植业为例,相比常规种植业,其全产业链复杂程度高(见图1),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会显著增加产业链运行的整体成本或造成障碍。若以生产者为中心考察绿色有机种植业产业链,在产前、产中、产后,主要涉及政府、市场、行业、科研、教育、检测等至少6类20多种涉农服务主体。
从图1可见,绿色有机种植产业链有三个核心运转环节,生产者需要打通政府部门、市场企业、行业组织这三类产业链上的直接关联机构。一是要向农业政策制定和管理、绿色有机产品和资质认证、农技指导和推广、地理标志持有和授权等政府机构寻求支持和帮助,同时还要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二是要同苗种肥药膜具等农资供应商、农机具厂商、农田机械化服务组织、销售渠道商、物流服务商、金融保险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购买生产资料和服务;三是要向区域公共品牌持有、行业管理等行业组织申请,获取品牌授权并接受指导。
绿色有机种植产业链还有三个重要支撑环节,生产者需要对接科研、教育、检测这三类产业链上的间接关联机构。一是要向涉农科研院所、涉农高校等涉农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获得成果转化信息、许可及资源等;二是要向各级各地农民教育和农技培训机构及时获取农业信息、技术和经营知识等;三是要向不同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涉农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土壤、灌溉水、药肥施用等安全状况,以及作物健康和农产品质量状况。
上述各类部门和机构,面对众多离散分布的弱小生产者时,极易导致产业链细碎化。这些机构在全国分布数量庞大,在绿色有机种植业产业链的不同节点上分割参与、介入控制,客观上各自追求最大收益或最小风险,具有明显的话语优势。因此,小农户和其他普通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绿色有机等现代农业产业链上必然处于明显劣势地位,不但难以针对单个机构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更无法整合所有机构进行集中谈判。
产业链细碎化直接制约了兼具高质量、高性价比与高可信度的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出。这是当前我国绿色有机农产品市场渗透率偏低、难以匹配中等收入群体消费需求的主要原因。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难以达标,绝大多数生产经营者限于规模和能力,难以有效衔接细碎化产业链,不能、不敢或不愿实施绿色有机种植;二是产品性价比偏低,少数有实力的生产经营者虽能打通产业链,但需承担过高的生产与流通交易成本,导致产品价格高、趋于小众化;三是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多发,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表征隐蔽性较强,众多产业链节点容易造成产品履历信息丢失。我国尚难以进行产运销全程监管。
以绿色有机种植业为主要代表的现代农业,2亿户小农虽然具备精耕细作的从业优势,但他们所遭遇的细碎化产业链,是靠其自力很不容易跨越的鸿沟。因此,如何整合并克服产业链细碎化困境,是他们融入现代农业的特殊挑战。
二、关键症结: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基础载体及其难题
相比其他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有三个基础优势。将其作为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关键基础载体,是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的第一步,并已取得明显成效。如何为合作社提供低成本的社会化全产业链服务,是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的第二步,这是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合作社是包容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关键基础载体
我国农民合作社已超过200万个。相比其他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兼具包容性发展、要素组合、成本内化三大优势,能成为有效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助力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关键基础载体。2022年,我国500强农业企业中有48.5%的企业愿意与农民合作社进行合作,这从一个侧面有力地证明了合作社的桥梁纽带作用。大部分农业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也证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的最主要载体。
首先,农民合作社具有包容性发展优势。与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相比,农民合作社对小农与大农、老农与新农、产业与治理有突出的包容性发展作用(见表1)。第一,2024年,合作社已吸纳超5542万户普通农户(占成员数的99%),同时兼容超133.6万个家庭农场和约21.5万家农业公司共同发展。相较之下,2024年,全国约有395万个家庭农场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常年雇工劳动力总数约为411万人,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仅雇佣1.04人。第二,合作社能以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实现老农人、新农人优势互补,促进代际传承、赓续农耕文明。当前,我国出生于20世纪50、60年代的大量老一代小农户仍在农业领域从业,他们拥有传统经验;同时,返乡下乡的优秀中青年和本地“农二代”日益涌现,他们思路新颖、分布广泛。在中长期的新、老农民交替过程中,合作社更能够从身份平等、协作经营、情感维系等方面助力老农人开展绿色有机种植并自然退出,让新农人逐步有序接替和传承农耕智慧。第三,基于农村“熟人社会”机制,合作社天然融合村落的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能够发挥“以产促治”作用,实现农村“产治融合”效应。合作社是集合作与竞争、私人产权与公共产权、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于一体的组织。其重要地位难以被其他农业经营模式和主体取代。
其次,农民合作社有要素组合优势。相比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合作社如果做得好,在汇聚土地、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更有竞争力。粮农家庭农场一般是农户中规模最大的一类。2024年,我国约有168万 个 粮 农 家 庭 农 场,其 中,种 植 100 亩 以 下 的 占 比 高 达 63.3%,200 亩 以 上 的 占 比 不 到15.5%。现阶段,普通农户和大部分家庭农场,其单户劳动力数量、综合经营能力与素养,以及雇工拓展、优质农资和科技装备等投入能力还普遍有限。
最后,农民合作社具有成本内化优势。相比农业公司,合作社主要立足家庭内部协作,可有效降低精细管理、装备投入、违约风险等成本。大部分农业公司缺乏基于家庭经营内化成本的关键优势。不论是直接聘请农民耕作的“雇佣制”,还是向农民外包生产的“收购制”,若要保证农产品质量,都容易导致过高的管理成本,从而削弱产品在产业链终端消费者面前的性价比和竞争力。农业公司对科技与装备的代偿性投入虽然可以降低管理难度,但也会推高企业的从业经营门槛。因此,国内农业企业如果不依托精深加工、产物提取等衍生产业获取利润增值空间,一般只能倾向于压降一线生产者收益,或维持绿色有机现代农业农产品“小众化”高价,甚至“以次充好”平抑成本。
此外,近年来国家也出台多个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如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2020年发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等。
(二)当前合作社受制于三大难题,普遍难以有效衔接全产业链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基础优势明显,但当前普遍存在靠其自力难以解决的规模效应、融资信用、内部治理难题,制约其衔接现代农业全产业链,难以产出兼具高质量、高性价比与高可信度的商品化农产品。
首先,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单体规模效应严重不足,仍然面临细碎化产业链困境,难以衔接众多非金融服务环节。我国合作社平均成员规模2012年为70个,随后数量持续下降,到2024年,平均成员数量规模降至不足28个(约是欧盟和美国农业合作社平均成员数的1/10和1/35)。与之类似,日本“集落营农组织”29户及以下规模占比高达65.4%。可见,在人多地少、文化同圈的东亚地区,合作社单体规模偏小是普遍现象,都存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结构性矛盾,解决方式应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此外,我国合作社不仅平均成员数量规模小,而且平均营收规模也小,2024年社均农产品年销售额不足31万元。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像是“大了几圈”的小农户,其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的能力仍然普遍薄弱。
其次,合作社对内信用互助呈“小、散、乱、弱”状态,对外信用信息不充分且金融服务供需匹配度不高,导致衔接金融服务环节难度大、成本高。大部分合作社及成员农户融资、投保困难。一方面,在合作社内部,金融素质、专业能力、自有资金、规范性普遍不足。2023年,开展社内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的合作社占合作社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0.01% 和 0.22%,而 且 数 量 同 比 降 幅 分 别 达 到 -75.3% 和-46.7%。由于规范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少之又少,而试点开展的社区性农民资金互助也同样隐患重重,甚至因违规吸储和诈骗集资而严重扰乱农村金融市场秩序,这导致农村几乎没有正规的合作性金融。另一方面,从合作社外部看,合作社及其社员缺乏平台化、体系化的综合支撑,导致商业性或政策性金融保险机构在及时获取社有资产、经营、交易等大数据时的壁垒和成本显著偏高。同时,政策性银行主营大额融资、商业性银行营利诉求显著,不易匹配合作社中小额、低息贷款需求。这导致合作社及成员农户获得金融保险服务的难度较大,即使获得相关服务,若无国家配套足额补贴,还需承担偏高的利率与费率。2023年,我国合作社平均贷款余额不足4700元,2024年获得贷款和保险的合作社数量占比分别为0.6%和6%,贷款和精准投保理赔等问题仍难总体解决。
最后,合作社内部治理水平总体较低,削弱了生产经营规范性,增加了衔接产业链时(尤其是终端消费客户)的信任障碍。2020年,疑似“空壳社”的比例仍超过40%。社内成员异质性分化现象突出,如2023年安徽省由专业大户、农业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占比分别达53%和24%。由于缺乏外部专业、公正力量的辅导和监督,容易导致社内利益分配不公、话语权失衡、尽责生产困难。规范管理的合作社较少,市场公信度偏低,是造成市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多发的重要原因。
因此,当前绝大部分合作社的经营效益还很低。2023年,全国合作社平均单个成员的营收仅约为1.05万元,利润则更薄,只有进入头部行列才相对可观。例如,全国500强合作社(其中432个属于种植类合作社),社均在册成员有226.2个,平均每个成员的经营收入为12.2万元(未扣除成本)。
(三)现有社会化服务模式难以有效帮助合作社衔接产业链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靠自力难以解决自身的规模效应、融资信用、内部治理三大难题,必须靠外力帮助才可能有效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当前,面向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但是它们各有硬伤,难以普惠式给合作社提供完整和给力的全产业链服务。
首先,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服务环节缺损较严重,合作社参与积极性不高。2017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成修订,专门增加了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的章节,旨在进一步加强合作社之间的深度联动,以提升小农户合作的规模效应和能级水平。但是,目前联合社有近1.4万个,服务多集中在产中,而产前尤其产后及金融保险服务能力薄弱。成员社容易因话语权和分配权产生纷争,也制约着联合社发展。2024年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仅约占合作社总量的9%,比高峰期的2021年减少2.6万多个。
其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架构松散,绝大部分牵头龙头企业产业链实力不足。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联合体是联盟性的“非独立法人”。2024年,全国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有9万多家,但具备强大营收、盈利和研发等能力的“产业链链长”企业稀少。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名义主营农产品、农副产品及食品类的企业仅有14家;2018年,中 国 农 业 企 业 500 强 整 体 对 核 心 科 技、质 控、品 牌 和 销 售 等 的 R&D 投 入 强 度 仅 为0.84%,远低于2.19%的全国水平;2023年,中国农业企业500强平均利润率仅为2.83%,同比下降0.64个百分点。大部分龙头企业发展逻辑和路径比较固化,往往聚焦在较单一的细分行业,深嵌于各自产业价值链的固有结构体系内,产业创新和升级难度较大。这导致联合体提供合作社产业链服务并分享收益的意愿与能力较弱。
最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是社会组织性质,缺乏产业链高效且强劲的运作能力。农合联由部分地方供销社牵头,以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形式来试点,注册资本很少,其负责人一般由同级农业部门或供销社相关负责人兼任。农合联主要吸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产业链上的各类主体入会,但会员均为本地独立法人,各算小账。因此,农合联的产业链融合程度与能级偏低,无法灵活采取股权融资和投资并购等方式有效整合产业链资源,甚至无法通过有效的商业模式来独立负担自身机构的人员薪酬。这深度制约供销社打大算盘和转型发展,全产业链服务效能发挥还很有限。
可见,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农合联这三种社会化服务模式,难以有效化解合作社三大难题,甚至基本无法触及合作社内部治理这一深层堵点。但这三种模式并非无效,而是呈现出清晰的三层递进逻辑:从聚焦合作社间的抱团互助,到寻求龙头企业的外部牵引,再到促进产业链主体的会聚融合,逐步逼近解决产业链衔接问题的内核。第一层是联合社的探索。基于合作社群体自身的抱团取暖,但是合力效能仍然明显不足,联合社产业链服务缺环还比较严重,成员社之间合作关系也并不乐观。第二层是联合体的探索。期待合作社通过对接龙头企业这类看似更强大的外部主体,直接或间接获得更完整的产业链支持,但联合体机制架构松散,大部分龙头企业分享收益的意愿和能力不足。第三层是农合联的探索。开始充分意识到必须汇聚产业链各个节点来赋能农业生产者的重要性,但未能通过“股权合作”将它们统合成一个行动一致有力的真正市场主体来赋能合作社,各节点主体往往各自为政,削弱了产业链一体化的能力。
三、体系构建: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赋能合作社等各类主体
基于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农合联的递进式探索经验和不足,必须进一步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才能实现合作社及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同时,新模式也应当兼顾和惠及其他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形成更普适高效的赋能作用。
(一)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导、非市场化支持为灵活补充的赋能结构
进一步分析我国上百万个农民合作社可以发现,其所普遍遭遇的三个难题存在市场与非市场属性区分,前两者比后者的权重明显更大。一方面,规模效应、融资信用不足属于市场领域问题,其不良影响会涵盖合作社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时的全部节点(非金融与金融),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解决;另一方面,合作社内部治理水平偏低,则属于非市场领域问题,其边界主要是农业生产端的合作社内部,市场化手段对此难以应对或成本过高。这也是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农合联等市场化手段难以触及合作社治理问题的根本原因,需要谋求非市场化的特殊支持来解决。
因此,面对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合作社及其三个难题,应当依托市场与非市场两种服务方式互相配合,以市场化方式为主、非市场化方式为辅,化解合作社难题。首先,汇聚合作社规模效应要靠市场化的大平台服务。通过“一站式”广域覆盖服务平台,有效集成现代农业产业链上的全部非金融服务节点功能,赋能合作社生产经营。其中关键是通过降低合作社衔接产业链的难度及成本,发展合作社集群,从横向汇聚合作社规模效应。其次,实现合作社信用增进要靠市场化的金融服务。基于上述“一站式”广域覆盖服务平台赋能合作社集群,必将积累合作社相关经营及资产的可靠大数据,金融服务机构利用这些数据,可向合作社及小农户精准及时地提供足量的金融服务。再次,提升合作社内部治理要依托非市场化的组织服务。农村主要基层组织拥有广域覆盖的强大体系,可从中选择合适类型的基层组织,利用其容易接近和介入合作社内部的便利优势,引导和促进其以灵活方式帮助合作社化解社内治理难题。
可见,为帮助合作社化解规模效应、融资信用、内部治理等难题,必须对应开展平台服务、金融服务和组织服务。这三种服务完整覆盖了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
此外,将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农业公司和未加入合作社的小农户进行同行比较,可以发现合作社遭遇的三个难题存在“共性与独有”的属性分化。一方面,合作社规模效应不强、融资信用不足的难题也多发于当前大多数同行农业生产经营者。具体而言,2024年,全国291万个从事种植业或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平均耕地规模为108亩,明显小于欧美农场规模均值,全国超395万个家庭农场获得贷款的占比仅为3.637%;全国约有60万家种植业公司,其中80%的公司实缴资本为零或小于100万元,单体规模效应不强,融资信用不足;2023年开展经营但未加入合作社的小农户约有1.4亿户,基本游离于现代农业产业链之外。另一方面,社内治理难题则是合作社这一特殊组织的独有难题。该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同社内成员异质性分化的突出现象,两者存在张力和矛盾。
根据上述三个难题的“共性—独有”属性分化,也可对市场与非市场两类服务的赋能对象作精准区分。第一,市场化的平台服务与金融服务不仅要重点赋能普通合作社化解共性难题,也应同步兼顾和惠及优质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第二,非市场化的组织服务仅需聚焦普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提升,无须介入其他同行主体的生产经营。据此,可以形成市场化手段为主导力量、非市场化支持为灵活补充的“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双轨赋能作用结构(见表2)。
由于农民合作社现存难题也能够涵盖绝大多数同行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下主要以现代种植业为例,重点讨论如何通过有效赋能途径与手段构建包容普通合作社及其小农户的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市场手段一:平台型企业以“地利”汇聚合作社规模效应
现代农业产业链的产运销全过程牵涉主体多、流程节点杂、空间跨度广、时效要求高、信息载量大、利益结构错综复杂,且农民合作社及其小农户分布广泛。为此,需要由广域覆盖的全产业链一体化、标准化、数智化平台型企业,依托其地利优势,提供线下线上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吸积域内合作社集群,以横向规模效应摊薄合作社衔接产业链的成本。
平台型企业的工作重心是整合与重塑现代农业产业链,帮助合作社破解产业链细碎化困境,其功能主要有三个向度。第一,平台型企业先从产业链中间段介入,实现对非金融生产性服务机构(如产业链头部电商超市、物流、农资、科技、教育、检测机构和耐心资本等)的序列化集成式整合。第二,平台型企业将产业链中间段的非金融生产性服务机构资源及功能,有效传导给并赋能位于产业链前端的合作社群体,通过全产业链服务实现对合作社的单元化“吸积式整合”。第三,平台型企业向产业链末端的消费者延展链接,通过推动合作社优质品牌农产品的常态化、规模化供给,逐步实现对城市消费群体的黏性化汇聚式整合。
平台型企业根据其覆盖范围的大小,可以有三种选型方案。第一种是全国性的平台型企业作为单一服务主体拥有超大规模,其内部可再分设区和分层。该方案更加强调统一性,兼顾地方多样性和自主性。第二种是区域性的平台型企业由多个独立运营的大型服务主体覆盖全国不同区域,其范围可以跨省或省级。该方案仍然重视统一性但力度稍弱,更强调多样性和自主性。第三种是片区化的平台型企业由数量众多、规模相对更小的服务主体,为适应各地实际需要,分散在全国地方(如市、县、乡等)。该方案更重视地方多样性和自主性,对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诉求较弱。
实质上,平台型企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在经历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农合联等递进式探索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的方向。为组建具有强大一致行动力的平台型企业,真正赋能合作社及小农户等,平台型企业的方案选型,势必需要在相应大小的区域内,由农业实体服务覆盖最广、基础最强的域内龙头机构领头,主要基于“股权合作”,深度融合现代农业产业链上的非金融生产性服务骨干机构。
平台型企业在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中将发挥关键角色作用。第一,弥补政府与市场的不足。平台型企业是支撑“数实融合”的广域化、基础性中枢市场主体,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服务大量合作社和消费者。因此,它具有突出的行业治理地位和条件,能够塑造农业经济领域“有为政府、有效市场”之外的第三支柱———有能行业。第二,激发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对中央而言,依托平台型企业,能够在全国提高政策传导的路径和效率。对地方而言,借助平台型企业的各地机构部门,落实服务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能够实现农民增收、群众就业和政府税收。第三,凝聚公有与非公两类涉农力量。为实现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可通过混合所有制模式,广泛凝聚集体、国有、民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优质资源与先进力量,成为践行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载体。
(三)市场手段二:依托平台型企业大数据、大合作金融等多渠道增信合作社
融资信用认证是制约大多数普通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足量金融服务的主要瓶颈。平台型企业通过服务合作社集群,可获得全产业链运行及其经营主体特别是合作社的经营大数据。向金融机构分享这些数据,能作为融资信用服务有效化解金融机构同贷款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信合作社及其小农户。基于平台型企业提供的融资信用数据,未来能够向合作社及其小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可以有三类选型方案,而且原则上可以并行存在。
第一类是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合作社及其小农户,属于较传统路线,但对合作社及其小农户的中小额度、低利率费率、弱抵押担保、季节性快速审批等诉求,契合度相对有限。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由国家机构牵头组建,但职能重点在大项目、大企业的大额融资。例如,202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排在信贷业务中的最后一位,而且其贷款限额高达3000万元。商业性金融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尊重市场法则,一般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贷款融资利率较高,合作社付息、政府贴息压力较大。此外,曾经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主要载体的信用社,目前已基本完成商业化改制,无法逆转。
第二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合作社及其小农户。即由平台型企业自营信贷等业务,基于自有大数据,服务流程比较简洁。这在当前是一种潮流。平台型企业自身就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牌照,向合作社及其小农户提供自营的信贷等金融服务。目前,不少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均有开展自营金融贷款业务,例如腾讯、京东、美团、携程等都有自己的全资或并表直属金融机构,运营机制也较为成熟。
第三类是培育大型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合作社及其小农户。近年来,国家重要政策和会议曾多次强调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多次提及发展合作金融。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也提及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2020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 、2022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强调发展“合作金融”。
合作金融也是世界上十分普遍的农业金融核心支柱。合作性金融有自愿加入、互助共济、利息优惠、灵活度高及适应性强等独特优势,而且能把金融业务利润最大限度保留给农民群体。以日本、法国、荷兰、德国等为主要代表,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功建立并长期运行着覆盖全国或广域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证明合作金融可以突破较小的地方性、本地化藩篱。以日本为例,截至2022年3月,日本农协金融全系统的农户会员个人存款占日本全国储蓄总额的9.9%,位居日本第三位;2023年,日本农协金融系统的“中央农林金库”在全球银行排名第四十七位。
理论上,我国合作金融的类型可以有“小”“大”两种取向,但实践中,前者并不成功,后者尚未开展,但值得探索。“点式微型”的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长期难以规范运行、风险隐患突出,普遍存在资金不充裕、服务范围小、分配不合理、管理不科学,甚至遭受“大股东”把控和卷款跑路等问题。近年来开展相关业务的合作社数量锐减,2024年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数量几乎为零,开展互助保险的合作社占比不足0.2%。因此,可以在不影响政策性、商业性银行为农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借鉴但不拘泥于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及运营方式,探索设立全国性大型合作金融新模式。这种全国性合作金融机构,可凭借人才、管理、资金、技术和监管等综合优势,成为增信合作社及其小农户的生力军,并重点以会员封闭式服务严控金融风险。同时,基于平台型企业大数据和金融智能科技,这种全国性合作金融机构完全可采取轻资产的“互联网银行”形式,以更低成本实现为农服务的模式创新。
(四)非市场化支持:农村主要基层组织以“人和”改善社内治理
农村基层组织覆盖全国乡村,具有强大的熟人社会“人和”优势,是改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在地关键力量。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民自己人和主心骨,带领老、中、青各类农户合作化经营更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重点带动小农户和村集体增收,这既是他们的责任更是他们的专长,同时他们也会获得相应的收益。一方面,不同于工商企业,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更强调社内公正性、榜样带头作用。当前,我国农民受教育水平、综合素质仍然总体偏低,农村基层干部以身作则的示范效应可成为激发农民团结协作开展现代种植业等各种经营的核心因素。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介入和参与合作社治理的适应性强、壁垒低,能够长期便利地依托自身优势、联动各界资源和力量,支持和改善合作社治理,防范和纠正合作社内外部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推动实现“村社共生、产治互促”。当前,有潜力介入改善广大普通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农村基层组织,原则上主要有三类:农村党组织(村党支部为主)、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一,作为农村基层领导核心的农村党组织,有可能灵活领办合作社。山东、安徽等部分省份试点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实践已有一定成效,说明农村党组织有潜力成为改善合作社经营的重要支撑。2017—2020年,山东省烟台市共有1850个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带动集体增收3.9亿元,群众增收5亿元。2023年,安徽省各地农村由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占比约5%,相比“农户+农户”“专业大户领办”“农业企业领办”“政府部门或供销社领办”等合作社经营模式,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具有难以替代的组织优势,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农户利益。
关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在政界、学界始终存在一定争议。代表性的质疑观点认为,该模式属于党组织过度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不仅实际成效存在夸大,还可能引发潜在负面影响。这类疑虑虽有历史与现实依据,但其核心语境假设是党组织对经济活动的“大包全揽”,这与本文提出的体系设计存在本质区别。在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中,平台型企业与多类型金融机构已为合作社承接了产业链上绝大多数市场化功能,大幅降低了合作社独立应对市场的经营压力。因此,尽管基层党员干部应该努力具备更全面的经营领导力,但没有必要硬撑起“全能选手”角色。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领办合作社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发动、组织和带领农民在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作用更多属于“非市场”性质,使得基层党组织可以把更多精力聚焦在合作社内部治理改善、自律合规经营等方面。据此,让党的农村工作重心回到组织农民、发动农民和发展和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而不再简单地把农民和农业推向市场。
第二和第三种分别是作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者都可以领办合作社。值得注意的是,在村务行政化趋势增强、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肩挑”的趋势下,村党组织书记事实上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但是全国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共约96万个,其中绝大多数自身能力或资源有限。因此,对于介入改善合作社内部治理而言,虽然原则上有三种基层组织选择,但在当前,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指向了以村党支部为主的农村党组织。综上,赋能并兼容普通合作社及其小农户的“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及其落地方案,可作如下概括。一是在结构体系方面,锚定农业广义生产性服务,实施广域统筹、基层扎根、数实融合,以平台型企业协同金融机构提供市场化服务作为主导力量,由农村主要基层组织提供非市场化支持作为灵活补充,重点赋能合作社化解规模、信用和治理难题,实现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兼顾和惠及其他农业主体。二是在实施方案方面,该体系在赋能合作社时,平台服务、金融服务、组织服务三者各有数种主要方案选型,国家可根据需要选择最佳的具体方案组合(见表3)。需注意,在“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中,农村主要基层组织及其改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的相关服务,并非该体系的必备组成部分,仅是普通合作社所需。
四、典型方案:供销社改革主力支撑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
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动荡,国内亟须深挖内需潜力。加快推动农民合作社及其小农户等农业主体生产,有序向更大规模、更高质量、更多附加值的绿色有机种植业等现代农业转型,有利于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扩大国内优质商品供给。但目前,能够真正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提供全产业链服务的平台型企业凤毛麟角,或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全国层面、区域层面还不存在这样的平台型企业,仅在各地有所发展。例如一些地方“农事服务中心”服务当地片区成效较好,但多集中在粮油种植领域,而且发展势头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从方案菜单中选择合适的典型方案组合,既快又稳地构建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
(一)中国供销社是稳速构建全产业链服务体系的首选基础力量
为加快构建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普遍惠及农民合作社群体等,在选择平台型企业、金融机构、农村基层组织这三个服务主体类型的具体落地方案时,应注重发挥三者组合联动的最优效能。宜由全国性的平台型企业、全国性的大合作银行协同给合作社提供完整的非金融和金融服务,化解其规模与信用难题,同时,由全国农村党组织灵活领办合作社,化解普通合作社内部治理难题。该方案组合的体系化效能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国性的平台型企业、合作性银行,两者形成超大规模协同效应,既有利于落实和完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标准化体系,高效促进现代农产品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又能为今后向“一带一路”输出做好平台与资本的双重铺垫。二是全国性的大合作银行,不仅能立足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高效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而且能适当通过合作金融的返利机制把利润最大限度地留给“三农”。三是以村党支部为主的农村党组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协调下,具有最高效的农村在地体系化执行力,有利于介入改善合作社内部治理。
在农业农村领域,开展上述有相当广度、深度和力度的改革,必须精准找到并充分利用“牛鼻子”。中华供销社系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超大型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经过“三合三分”的数十年不断改革发展,其组织、人才、资本、科技和覆盖网络等积淀十分深厚,实体服务强、角色地位活,在农业农村领域的综合性资源、地位和作用远超任何国企民企。第一,供销社实体服务布局广、体量大。2020年,供销社全系统建立的基层社有近3.8万个,综合服务社数量达到44.8万个,生产性为农服务中心1.8万个。2023年,全国供销社系统销售总额为7.3万亿元,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类销售额为1.36万亿元,农产品类销售额为3.16万亿元,消费品类零售额为1.63万亿元 。全系统总资产约1.6万亿元,土地托管总面积1亿多亩。第二,供销社具备游刃于政府、市场与行业的特殊角色。部、省、市、县共四级联合社机关遍布全国,拥有2.6万家社有企业,领办协会(商会)约1万个。这使得供销系统兼备参公行政级别、经营服务能力和行业协调经验等独特核心优势。
但当前供销社在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农事、营销、物流等综合服务中,尚未形成完整的 “闭环效应”,核心短板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系化农事服务能力不足。供销社体系内存在五级独立法人,各级联合社机关之间仅为指导与监督关系。大量社有企业缺乏基于产权、资本与业务联结的跨区域横向联合、跨层级纵向整合。这导致直接面向农村的基层社普遍缺乏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在地农事服务能力。二是终端营销能力薄弱。供销社的农产品销售仍以常规农产品为主,长期高度依赖传统批发市场体系,面向城市终端消费场景的营销能力明显不足。三是兼具广度和深度的全链条物流体系尚未成型。尽管供销社正持续推进全国冷链物流站点建设,但仍未构建起从农户田头到市民餐桌的全流程、体系化的高效物流。因此,为适配现代农业及其高质量农产品产、运、销,供销社亟须从体系内外部整合新时代农事、营销、物流、科技、资本等现代服务功能,实现全产业链闭环。
2015年以来,我国供销社的社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推进,产权多元化发展仍在探索。这说明供销社系统依然具备改革拓展的显著可能性,有能力以混合所有制,从系统内外部创新,融合全产业链农业有生力量。因此,在党中央支持下,中国供销社若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与联合社机关“双线运行机制”改革,能够领衔和牵头共建新平台企业和大合作银行赋能合作社衔接全产业链,并指导和支持农村党组织介入改善合作社治理,形成高效协同运行机制(见图2)。据此,供销社系统能够成为“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主力支撑,与农业农村部门工作形成更好协同。力争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稳步实现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基本覆盖全国县域。
(二)中国供销集团领衔共建新平台企业
供销总社龙头社有企业中国供销集团,长期深耕涉农产业链,在党中央支持下,能够领衔组建全国性的新平台企业。该企业宜主要采取混合所有制形式 ,以产业链链主、社会型企业为导向,依托扁平化架构,重点赋能合作社及其小农户。
首先,中国供销集团以混合所有制领衔共建具备产业互联网功能的新平台企业,实现非金融领域的全产业链服务闭环。一方面,对供销系统内部进行整合,以项目、业务、股权等纽带,跨层级、跨区域凝聚必要的资源资产资本;另一方面,对供销系统外部进行融合,创新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的“股权合作”等方式,全面融合骨干型电商超市(如华润、京东等)、物流(如邮政、美团等)、科技(如中国农科院、全国农技推广中心等)、农资、教培、检测和耐心资本等主体。
其次,新平台企业担当产业链链长角色、发挥社会型企业作用。一方面,新平台企业通过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关键节点,以平台经济庞大的规模效应,有序吸积和赋能合作社集群,塑造“全产业链链主”定位的为农综合服务平台。据此,新平台企业能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分类分区建立现代农业一体化综合标准体系及其执行体系,涵盖农资选用、技术集成、生产管理、加工流通、品牌标志、信息互联、监管溯源七大核心环节。另一方面,供销社“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使得新平台企业天然具备“社会型企业”本色。不同于聘请农民耕作的雇佣关系、向农民外包生产的收购关系,新平台企业应在国家导控下,以低佣金率为合作社提供“助产助运助销”综合服务,同合作社及其小农户形成紧密的共生合作关系。
最后,新平台企业立足三级法人扁平化架构,重点提供合作社及其小农户“会员制”服务。缩减与供销社五级法人体系的对应关系,依托全国统筹、省际协同、县乡一体三级法人(见图3),高效触及生产者。聚焦县域富民产业,重点在乡镇打造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站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县城加工储运节点,促进城乡产业融合。为合作社及其小农户提供会员制综合服务:帮助衔接农政、农资、科技、教培、检测和信息等全方位农事支持;面向电商、超市和团餐等立体式营销;建立短链、冷链和智慧专线物流体系。
新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有两大类,相关费率水平须受国家监管。一是微利导向的农资农机销售等农事服务收入。依托合作社群体的庞大潜在需求,利用谈价谈判优势,向战略合作供应商(包括肥料、农药、种苗、膜具、机械等生产商或总代理商)集中采购,从而获得优惠进价,并以“低利润率”原则向全国合作社及成员出售。二是受限提成农产品营销、物流等相关服务佣金。新平台企业通过自身的营销渠道和物流体系,帮助合作社将农副产品出售给各大销售渠道或终端后,新平台企业应根据所销品类差异和运销成本等,提取小比例的佣金。此外,向金融机构分享融资信用数据服务也可适当收费。相关费率的收取标准须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具体可采取“基准费率+自主浮动”方式。

(三)中国供销集团牵头共建轻资产模式的大合作银行
供销总社龙头企业中国供销集团有较强的非银金融、互联网、大数据等业务基础。在党中央支持下,中国供销集团可牵头建立“中国农民供销合作(互联网)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并行,赋能合作社及其小农户。
在股权运作上,为高效普惠式增信全国上百万个合作社,大合作银行最初由供销系统会同国家相关机构共同筹建,此后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逐步向外部特别是农民相关组织释放部分股权(见表4)。第一,在大合作银行起步阶段,创始成员以中国供销集团、国家机构等大股东为主,以提高执行效率。可局部参考作为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林中央金库”,其在1959年偿还全部政府出资,成为纯粹的民间专业金融组织之前,都得到了日本政府的大比例注资和长期持有。第二,当银行进入成长期,新平台企业有关股东、各级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平台、地方供销社、国企和民企、合规外资等可有序适度参股。第三,当银行进入稳定期,国家机构通过持股平台体系,向全国农民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合理释放部分股权,促进大合作银行的股东结构适时更多回归、更好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第四,在该银行全生命周期,国家机构及供销系统应始终共同保持足够强度的控制权。
从该银行组建的本质看,属于受国家控制的股份合作金融。这在发达国家有不少成功先例。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合作金融机构,成功转为股份化经营,并且上市交易,而且在这些西方国家中,这种股份化的合作社坚持门户开放和按交易额返还部分的利润,有的还实行民主管理。
在服务方式上,大合作银行宜采取轻资产运营的“互联网银行”形式,主要基于更具封闭性、安全性的“会员制”,为合作社及其成员农户提供金融服务。一方面,我国合作社数量大、分布广,以实体银行开展合作金融服务成本过大,因而可采取非实体性、轻资产运营的“互联网银行”形式;另一方面,为更有利于金融安全,大合作银行应打通新平台企业的会员体系及其大数据,采取封闭性的“会员制”服务,设计和实施农村金融供给方案。
在服务内容上,大合作银行主营会员合作社及其成员农户的结算、存款、信贷业务,原则上不开展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受限适度开展辅营业务、衍生业务,以兼顾封闭与开放、公益与营利(见表5)。第一,该合作银行与新平台企业会员体系打通,可申请“独家”负责新平台企业同会员合作社及其成员之间的交易结算及相关账户管理维护。第二,该合作银行仅可对会员合作社及其农户以“非现金方式”吸收存款,体现封闭性,存款受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第三,该合作银行为会员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农业生产经营专门设计和提供优惠利率的信用贷款服务,国家严格导控该银行相关信贷利率、利润水平并可适度贴息,体现封闭性和公益性。第四,该合作银行可受限适度开展会员“非农”业务、非会员信贷服务,体现开放性和营利性。其中,针对会员的“非农”用途信用贷款服务实行市场化利率,体现营利性;在配额范围内,可开展非会员信用贷款服务,实行市场化利率,体现开放性和营利性;可为会员客户提供适宜的理财服务。第五,该合作银行在成长相对稳定后,可受限稳慎开展保险、投资等衍生业务,并更多承担社会责任。可与新平台企业、大型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为会员提供农业保险业务。远期,可在“大农业”乃至跨界领域,与其他资方合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涉农生态圈企业,并可利用自有资产投资国债等稳健型有价证券。
此外,若目前国家政策难以支持大合作金融,暂时无法设立全国性的大合作银行,可采用两种方式代替:第一,由新平台企业向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分享合作社及小农户的融资信用数据,由这两类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第二,新平台企业申请相关金融牌照后,自行根据融资信用数据评估,向合作社及小农户等提供金融服务。
(四)村党支部灵活领办合作社,供销社机关开展行业指导及支持
在推动村干部在村庄政务、村社经营两个方向分工与合作的基础上,由村党支部灵活领办合作社,同时,供销社联合社机关开展业内指导和协调。
在财政普惠型的农村公共服务体制下,村务行政化、职务“一肩挑”是大势所趋,但仍应充分考虑村干部能力禀赋差异及其精力增效分配,着力推动村干部群体的政务和经营职责分工协同。在村书记、主任统筹领导下,一部分更具有热心、耐心、细心性格优势的村干部可采取“坐班制”等形式,开展行政村日常运行和公共服务;另一部分更具有开拓精神、敢闯敢干的村干部可专事村社经营,带领农民合作化经营绿色有机现代种植业等。
首先,基于村干部在两个方向上的分工合作,应以多种创新方式选优配强专事村社经营的村干部队伍,灵活实现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第一,一些村庄已经有运行良好的合作社,党支部没有必要介入合作社;但是,如果合作社有借力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品质的条件与诉求,可将这部分合作社的理事长或骨干发展成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党的体系内,给与其更多赋能和责任,进一步支持其改善、发展和壮大合作社。第二,有生产经营型人才的村党支部,可直接提拔委任这些人才,支持其领办合作社。2024年6月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法》,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合作社,并由村党支部成员兼任理事长,实现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第三,对于村“两委”缺乏经营型人才且村内暂无规范运行合作社的村庄,不宜盲目兴办合作社。这类村庄应联动乡镇党政部门,重点挖掘、引进和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尤其是党员身份或具备党员发展潜力的本土能人、中坚农民、返乡创业人员、农创客、大学生村官等群体,支持其领办新合作社或规范提升现有合作社。
其次,从内外部共同支持专事村社经营的村干部队伍更好地开展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在村庄内部,负责村庄政务的村干部,基于开展村庄日常运行和公共服务等工作便利,应为专事村社经营的村干部提供更多组织支持和资源保障,帮助其“轻装上阵”。在村庄外部,县、乡党政部门应更多支持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帮助其动员、组织和带领农民合作社开展绿色有机种植业等,并针对两类村干部群体,建立差异化考核与评价机制,畅通职业升转渠道。
最后,应以县域为重点,供销社机关开展行业指导,支持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促进合作社自律生产、协调发展。强化县级供销社联合社机关的行业指导作用。县级联合社机关在党和政府及上级联合社机关领导下,联动农村党组织,围绕“绿色有机+特色农业”,牵头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重点指导和协调本地合作社生产。同时,协助农业农村部门推广农业政策,协助合作社向农业农村部门申领补贴,并会同党委政府、新平台企业、大合作银行开展合作社评价和激励等。
五、结语
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是具有显著普适性的国际经验。欧美国家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大型和超大型规模化经营的典型,但他们仍以农户家庭生产为主。例如,美国农场数量的98%是家庭农场,提供了86%的农产品。东亚发达国家和地区,则是小规模甚至超小规模经营的典型模式。显然,从人多地少、耕作习惯、人文背景看,东亚地区模式与我国有相似条件。总体上看,日本、韩国等在解决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推动小农户现代化转型方面有一定先行经验,但这些模式存在的局限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例如,日、韩模式依赖“自下而上”的组织逻辑,难以应对超大规模小农户的普惠性需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韩农协已逐渐异化为具有特殊“政治功能”的利益集团,出现垄断市场、压制农户自主性的弊端。包括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内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既要借鉴外部经验,又要走自己的路。本文提出的全产业链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以平台型企业协同金融机构提供市场化服务作为主导力量,由农村基层组织提供非市场化支持作为灵活补充,重点赋能合作社及其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产业链。同时,遴选落地方案组合,以改革供销社双线运行机制为主抓手,探讨中国供销集团领衔共建新平台企业和大合作银行、供销社机关指导村党支部灵活领办合作社的典型方案。总体而言,该体系是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有机融入了党和政府的领导作用,推动市场与非市场两类举措形成互补共促的良性关系。这在支撑小农户有效融入现代农业的同时,能够体现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有助于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农户发展理论与实践路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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