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入社土地和投资
第六条 入社各户所有土地按近几年实产折合“产量亩”,由社统一经营,种子、肥料等也由社内统一筹划。
第七条 入社土地带有水井按水田评产,如社内打上新井,原地户仍按原产分红。退社时不准带走原地,另由社内补给同等数目同等地质的土地。如退社土地经加工施肥而土质与生产条件有显著提高者,得补给社内一定肥料代价及其适当的加工费。
第八条 社员将耕畜(底垫找齐)、主要生产工具(实行租价办法),根据社内需要可作价入社,由社统一使用。在不影响社员生活(前提)下,由社内农业总收入分期偿还。小农具自带自修,社内所制工具为全社公有,
第九条 社员伙所积肥料归劳力所有,作价卖与社里;社员自己所积肥为自己所有,并根据质量的好坏、数量的多少,卖给社里,社内所缺肥料由社公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