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十一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一)名额分配
1.新增申报名额的分配按照“优中选优”“统筹兼顾”的总原则,统筹考虑各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农业县分布情况确定(见附件1)。
2.按照“谁淘汰、谁递补”的原则,各市在本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过程中淘汰的不合格企业的数量,由各市自行等额递补。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
采取“总量控制、名额分配、差额申报、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的方式开展,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程序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监测表及资产、资信、联农带农等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4.省级审核发布。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名单审定、发文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