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审计署发布了一份让金融圈关注的目光投向涉农贷款的报告。
报告提到,中国农业银行在2021年12月至2025年8月期间,贷前审查不严,违规向非高标准农田项目发放贷款110.66亿元,部分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偿还债务等用途。
110个亿,时间跨度三年多,贷前审查存在疏漏,资金流向缺乏有效追踪。
农行作为服务“三农”的国家队,体量庞大、系统完善、风控手段齐全。即便如此,还是在这一领域出现了问题。通报一出,业内都在思考:这究竟是个案,还是行业中某些潜在风险的暴露?
一、“三查”制度在极少数基层网点是如何被消解的
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查”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制度安排。在绝大多数农商银行网点,这项制度被严格执行。
但在极少数基层网点,实际运作中偶尔会出现一些变形:
贷前调查环节,极个别客户经理去现场走一圈,拍几张照片,回来对照模板填写报告。用途描述会倾向于贴合涉农方向,比如写“购买农资”“扩建种植设施”等。至于这笔资金的实际需求是否真实存在、投放后究竟流向哪里,个别情况下缺乏深入核实。
贷时审查环节,审批人员关注抵押物是否充足、征信记录是否良好、贷款用途是否归属涉农范畴。只要表面符合要求,审核就通过。一些情况下,不会进一步追问:这个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支撑得起这笔贷款?他申报的用途和实际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贷后检查环节,这是“三查”中在极少数情况下容易被忽视的一步。资金投放后,个别信贷员没有持续跟踪资金流向。去现场查觉得远,查流水觉得烦,发现用途不对又面临整改和问责的压力——于是一些人就选择了“省事”的做法。
于是,在极个别地方,“三查”在操作层面缩减为“一查”——只关注贷前,贷中和贷后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从监管公开的处罚信息来看,确有部分农商银行因为“贷款‘三查’不到位”受到处罚。但必须明确,这些只是极少数机构和个人的行为,不代表整个行业的状况。
二、个别情况下的“擦边”操作,与绝大多数人的努力不能混为一谈
农商银行承担着服务“三农”的政策性任务,涉农贷款有明确的增长要求——普惠型涉农贷款要增长、农户贷款户数要达标、涉农贷款占比不能降。这些指标层层分解到支行、到网点、到每个客户经理头上。
绝大多数客户经理都是踏踏实实跑乡村、访农户、做调查,靠真实业务来完成任务的。
但在极个别情况下,确实有人动起了别的念头。
一种常见手法是在贷款用途上“做文章”。比如某企业的真实资金需求是购买设备、扩大产能,但这不属于“涉农”范畴。为了满足考核要求,报告上就写成“农产品加工设备采购”。设备还是那个设备,用途还是那个用途,但加上“农产品”三个字,贷款的性质就变了。这种做法在个别支行出现过,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已受到严肃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资金实际用于偿还其他银行的旧债,但报告上写的是“采购农资”。资金划出后经过几次转账,觉得难以查证——这是极个别信贷员的主观侥幸心理在作祟。
更有甚者,个别机构在月末突击放款,导致贷款发放量在短期内异常放大。监管对此已有明确禁令,违规者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监管罚单中常见的“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指向的就是这一类行为。但必须重申,这是极少数的现象。 绝大多数农商银行的涉农贷款数据是真实可靠的,绝大多数信贷员都在合规框架下尽职履责。
三、自主支付场景下的贷后管理,个别环节确实存在薄弱之处
贷款报告写了、审批过了、资金放了。
然后呢?
特别是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后续怎么用、用在哪里、是否和申报用途一致——绝大多数网点都有规范的贷后管理流程,信贷员会定期跟踪检查。
但在极个别情况下,确实存在管理跟不上、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一方面是查证确实有难度。 一笔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可能经过多次转账、多个账户流转。要追溯每一笔资金的最终去向,需要调取流水、比对交易对手、核实合同和发票——全套流程下来,工作量不亚于放一笔新贷款。但这不能成为放松管理的理由,极个别信贷员因此减少了贷后跟踪频次,这是不合规的。
另一方面是查处之后面临两难。 假如发现资金被挪用,信贷员面临一个选择:要求客户提前还款,贷款规模下降,考核受影响;或者暂不追究,只要客户按时付息还本,暂时无人知晓。
极少数人选择了后者。
从监管信息看,确有部分农商银行因为“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受到处罚。但这些被处罚的贷款,大部分都在正常还款——否则处罚案由就不是“贷后管理不到位”,而是“不良贷款”了。
为什么个别信贷员不愿主动催收?考核压力是一个现实因素。
提前收回一笔贷款,意味着贷款余额减少。而在当前的考核体系下,贷款规模是重要指标——余额不能掉、增速不能慢、户数不能少。要求客户提前归还一笔尚在正常还款的贷款,即便用途存疑,在考核面前也很难下决心。
于是在极个别网点形成了一个值得警惕的循环:贷款报告标注涉农用途→审核通过→自主支付放款→资金被挪作他用→贷后缺乏有效跟踪→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只要正常还款就继续滚动→年底考核达标。
但必须说明:这种循环只存在于极少数基层网点,绝大多数农商银行的贷后管理是规范到位的。 监管披露的处罚案例,恰恰说明违规者已经被发现、被处理。
四、“老带新”过程中的不良习惯,在极个别地方确有存在
比单个违规操作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不良操作习惯在极个别地方竟然通过“师带徒”的方式延续下来。
新员工入职,跟着老员工学习业务操作。极个别老员工会这样“传授经验”:“小X,这个客户的用途写成购买农资比较稳妥,写真实的用途可能不好过。”“贷后检查不用跑太勤,系统里点一下就行了,没人细查。”
新员工起初觉得不妥,但在特定环境中慢慢放松了警惕。因为在极个别的基层网点,这种操作方式从上到下都心知肚明——支行主任可能知情,信贷部门负责人可能默许,甚至连更高层级的管理者也被蒙在鼓里或选择视而不见。
但必须强调,这绝对是极少数现象。 绝大多数农商银行的管理者是负责任的,绝大多数老员工带新员工传的是合规经验、教的是业务本领。
一个信贷员在不良环境中的处境确实两难:不按“潜规则”操作,完不成任务可能影响收入;按“潜规则”操作,出了问题自己要承担责任。
这确实是一些基层信贷员在特定环境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有的人因此越走越远,最终因违法放贷被判刑,有的因收受好处被数罪并罚,身陷囹圄。这些人并非天生的违法者,而是在不良环境中逐渐放松了底线。还有人利用职务便利,冒用农户名义贷款,操作持续数年,最终案发,判刑、罚款、赔偿,无一幸免。
这些案例恰恰说明:违规必被查,违法必被究。 这不是“罚点款”“警告一下”就能了结的问题,严重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五、监管的“双罚制”正在对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监管的力量不可小觑。
近年来,一些农商银行因违规操作受到处罚,罚金从几十万到上千万不等。罚金数额固然引人注目,但更具震慑力的是“双罚制”——机构要罚,相关责任人也跑不掉。
监管已经明确:不止罚机构,也要罚个人;不只罚经办人,也要罚管理者。 谁审批的,谁来承担责任;谁管理的,谁接受问责。
一些地方的支行行长被取消任职资格,风控负责人被终身禁止从业,甚至有农商银行的董事长被禁业多年。从业禁令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失去了在银行业继续工作的资格。
必须再次强调:这些处罚针对的是极少数违规机构和责任人,绝大多数农商银行的干部员工都是合规经营、勤勉尽责的。
调查报告写得再规范,资金流向监管也能查得清清楚楚。
写在最后
农行被通报的110.66亿元违规放贷,每一笔都是从一份“看起来没问题”的调查报告开始的。
极少数基层网点的个别信贷员,每天也在写类似的报告。写“购买农资”的时候,心里清楚钱可能另有用处;写“扩建种植设施”的时候,也知道客户可能并不真的搞种植。
个别不良习惯是这么传的,极少数管理者是这么默许的,个别人是这么操作的。
但绝大多数农商银行的干部员工是守规矩、讲底线的。 违规的只是极少数的个人和网点,被查处的也正是这极少数。
监管的处罚力度在加大,从业禁令的期限在延长。“别人都这么做”这句话,在法规面前没有任何分量。
贷后管理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自主支付也不能成为放松监管的理由。调查报告上的每一行字都应该经得起核查,放出去的每一分钱都应该对得上用途。
这不是说教,是事实,也是每一位从业者都需要认真对待的底线。